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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京政发[2015]5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11-17
实施时间: 2015-11-17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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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精神,切实落实粮食安全责任,提高本市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粮食安全意识和责任
  (一)切实增强新形势下的粮食安全意识。粮食安全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本市是粮食主销区,粮食来源主要依靠从外省市购入和从国外进口,及时应对市场变化,确保粮食安全,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复杂性,坚持以抓粮源、保供应、稳粮价为中心,以提高粮食日常供应能力和应急保障能力为目标,以储备管理、设施建设、市场调控、应急保障、执法检查、产业发展为重点,加快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层层落实行政首长责任制,把保障粮食安全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的粮食安全责任。市政府相关部门的主要责任是:深化粮食产销合作,提高粮源供应能力;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完善粮食市场调控机制,维护粮食市场稳定;落实市级粮食储备,确保储备粮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
  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区县长责任制。各区县政府承担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主要责任是:合理规划本地区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布局,提高粮食流通能力;加强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规范粮食市场秩序;加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建设,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健全粮食行政执法检查体系;确保本地区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在此基础上,远郊区县政府还应承担以下责任:稳定本地区粮源供应,维护本地区粮食市场稳定,管好用好本地区粮食储备,保护基本农田,调整农业生产结构。
  二、提高粮源供应能力,管好用好地方粮食储备
  (三)深化粮食产销合作。研究制定粮食产销合作战略规划,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与主产区建立更加紧密稳定的产销关系,形成良好的合作机制。支持主产区企业在京开展粮油贸易,参与储备粮、军粮等政策性粮油业务。支持本市企业“走出去”,以收购、租赁、入股等形式建立外埠粮源基地,参与当地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逐步增加异地储备规模,节约本市土地资源,降低储粮成本。用好粮食产销合作专项资金,加大对粮食产销合作的支持力度。
  (四)切实落实粮食储备。按照国家核定的储备规模,抓紧充实本市地方粮食储备。市粮食局根据本市地方储备规模调整情况,综合考虑人口分布和粮食消费等因素,及时核定各远郊区县政府粮食储备规模,并监督指导其落实到位。城六区不单独建立粮食储备,承担市储备粮费用的30%。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加强实物和资金管理,完善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机制。
  (五)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制度。结合市、区县两级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和地方储备粮管理体制,进一步研究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健全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动态管理制度。市、区县财政部门要将粮食风险基金列入财政预算,做到应保尽保,足额到位。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粮食流通能力
  (六)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组织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统筹考虑本市粮食仓储物流设施的空间布局,加大市、区县两级资金投入力度,同时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到2017年,完成“危仓老库”改造和翻建任务;到2020年,现代化仓房比例不低于70%,全市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水平显著提高。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与保护制度,并认真抓好监督落实。
  (七)积极发展粮食物流网络。各区县政府要将粮油供应网络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加快构建渠道畅通、运转高效、费用节约、保障有力的现代粮食物流体系。市政府相关部门要结合现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的升级改造,大力推广散粮、成品粮集装化物流方式,引导购销运企业联合运营,打造跨区域的粮食物流通道,提高粮油的快速流通能力。进一步完善北京国家粮油交易中心功能,加快联网竞价交易平台建设。
  (八)加快京津冀粮食流通领域对接合作。利用河北粮源优势,加快建设小麦、玉米等粮源基地;利用天津港口和物流基地的优势,建设食用油加工物流基地,发展省市间粮食物流。推动环京4小时粮食物流圈建设,加快建设仓储、批发、加工、配送“四位一体”的粮食物流中心。
  四、加强粮食市场调控,保障粮食市场平稳有序
  (九)完善粮食调控机制。有效发挥地方储备粮吞吐、加工转化的调节作用和财政补贴的导向作用,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根据市场供求和价格趋势,把握好购销节奏和力度,适时安排地方储备粮采购和销售,保持粮食市场平稳运行。完善粮食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引导粮食价格保持合理水平。
  (十)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2017年年底前,建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确保严重自然灾害或紧急状态时的粮食供应。各区县政府要积极落实应急供应网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建设,远郊区县政府还应配套相应的应急加工企业、储备设施和配送中心。每个乡镇、街道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人口集中的社区,每3万人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
  (十一)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和预警。完善粮食市场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及时掌握供求和价格变化,适时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信息。健全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和消费调查统计体系,落实粮食经营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十二)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加快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覆盖全面”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完善相关部门监管协调机制,实现粮食流通检查的常态化、制度化,坚决打击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行为。建立粮食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充分发挥信用监管作用,有力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五、强化质量安全治理,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十三)加强耕地保护和污染防控。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新增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发展节水农业,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大对耕地污染的监测和治理力度,健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大力推广高效肥和低毒低残留农药。结合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对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情况的重点审计。
  (十四)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2018年年底前,各区县政府要普遍建立“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加快推进应急供应、军粮供应、成品粮储备、放心粮油、主食产业化“五位一体”融合发展。加强监测预警,严防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加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超标粮食的管控,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推动建立京津冀统一的粮食市场准入、检测结果互认和质量可追溯制度,保障粮食产品质量安全。
  (十五)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区县、乡镇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加强基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深入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
  六、坚持改革创新,推动粮食产业升级和健康消费
  (十六)培育发展新型粮食流通主体。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培育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的新型市场主体。支持民营粮食企业和粮食经纪人发展。推动粮食企业对外合作,培育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
  (十七)推动粮食产业升级。培育壮大粮食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集聚。支持粮食企业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装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各区县政府要将主食产业化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民生工程,鼓励企业延伸粮食加工产业链,开发新型优质健康粮食产品。
  (十八)引导和推广健康消费。引导城乡居民养成讲健康、讲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营造厉行节粮的浓厚社会氛围。推广节粮减损新设施、新技术和新装备,大幅度降低粮食损耗。加快现有粮食仓储设施改造,鼓励新增设施使用绿色储粮技术。督促粮食加工企业合理控制加工精度,避免过度加工造成粮食浪费和营养流失,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品综合利用率。
  七、落实保障措施,加强监督考核
  (十九)强化粮食安全保障措施。各区县长要切实承担起本地区粮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统筹抓好粮食安全各项工作;要加强粮食行政管理能力建设,稳定机构,充实人员,确保粮食安全工作和责任落到实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粮食安全保障的相关职责,同时加强对各区县政府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共同抓好粮食安全工作。
  (二十)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市政府定期组织对区县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监督考核具体工作,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附件1:北京市粮食安全区县长责任制监督考核办法
  附件2:北京市粮食安全区县长责任制考核表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7日
  附件1
  北京市粮食安全区县长责任制监督考核办法
  为保障首都粮食安全,全面落实区县政府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政府对各区县政府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对重点工作进行年度考核。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牵头,会同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委、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市农业局、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等单位,组成粮食安全区县长责任制监督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监督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监督考核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条 监督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区县政府粮食安全区县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各区县政府落实粮食风险基金和粮食储备责任、粮食应急供应保障责任、粮食流通管理责任、维护粮食市场秩序责任、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粮食行政管理能力建设责任等6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组织落实(详见《北京市粮食安全区县长责任制考核表》)。
  第五条 监督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监督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75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及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各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单位,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考核细化方案,经监督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后于每年3月底前印发。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1、自查评分。各区县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化方案,对上一年度落实粮食安全区县长责任制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同时抄送监督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2、部门评审。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单位按照年度考核细化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区县政府粮食安全区县长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送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
  3、组织抽查。监督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区县政府上报的自评报告和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确定抽查区县政府,并组成联合抽查小组,对被抽查的区县政府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书面报告。
  4、综合评价。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对相关部门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监督考核工作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监督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监督考核工作组向各区县政府通报,并交由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监督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区县政府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监督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县政府,应在监督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监督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由监督考核工作组对相关区县政府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约谈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监督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监督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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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北京市粮食安全区县长责任制考核表.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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