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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检[2015]16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5-22
实施时间: 2015-5-2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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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93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的组织实施
  此次药品价格专项检查按属地管辖原则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分局将组织检查组抽查各设区市的1家医疗机构和3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并组织督导组对各设区市药品价格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二、集中整治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的工作要求
  (一)面上要有声势
  1.做好提醒告诫。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组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等进行政策宣传及提醒告诫,指导经营者把握自主定价后应遵循的原则和规范,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确保药品价格改革顺利实施。
  2.加强市场巡查。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大网格化市场监管力度,组织开展市场巡查,提高巡查频次,加大辖区内零售药店的巡查力度,并以此为契机逐步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信息库。
  3.加大宣传力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除了及时查处药品价格违法行为外,要对借机造谣、扰乱药品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单位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
  (二)点上要有动作
  1.要突出重点。对常用药品、特殊药品等,包括专利药、独家生产的中成药、用量比较紧张的药品如血液制品以及需长期服用的药品如糖尿病、心血管、降压类药物等要开展重点检查。
  2.要突出民生和舆论热点。密切关注市场动态,特别是群众投诉较多、媒体有较大反应的药品价格事件,及时消除各类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热点问题要开展针对性的检查。
  (三)查调结合
  药品价格改革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各设区市在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过程中,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对检查中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特点、趋势要及时报告,积极建言献策。专项检查情况在2015年12月20日前报告福建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分局),联系电话:0591-87803533。
  福建省物价局
  201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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