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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监[2015]16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5-19
实施时间: 2015-5-1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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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定点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局):
  为适应价格监测工作需要,进一步提高全省价格监测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价格监测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等规定,我局制定了《福建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原《福建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闽价〔2006〕监140号)同时废止。
  请各地于6月10日前将本单位价格监测质量检查联络员名单(单位、姓名、职务、电话)传真至省价格监测中心综合部,联系人:易雯,电话(传真):0591-87804190。
  福建省物价局
  2015年5月19日
  福建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价格监测工作行为,加强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全面提升全省价格监测质量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价格监测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原则和目标
  价格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按照管理严格、监督有力、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努力实现制度健全、机制完善、权责明确的工作目标。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的主体为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承担省价格监测任务的定点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具体对象为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承担省价格监测任务的定点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所辖市、县(区)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三、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价格监测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主要是对各地执行《福建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数据上报情况,统计上报率,并指出报送中出现的错报、延报、漏报、缺报等情况。对于确实无法上报的数据,须说明原因,并报省价格监测中心同意,按相关监测报告制度具体要求做相应调整。错报指经审核确认上报数据与市场实际不符,未按《福建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要求的等级、规格、数量上报,小数点错误,数据长期不变但未按规定在备注栏内说明等情况。
  延报指未在规定的时间前完成上报任务的。延报两天视为缺报。
  (二)价格监测专项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开展价格调查、专题调研、市场调查巡视等工作完成情况。各地应按时完成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和省价格监测中心布置的临时性、专题性监测调查任务;对市场热点、焦点问题适时开展专题调研;严格执行每周巡视、重大节假日巡视制度,掌握市场变化,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趋势性问题。
  (三)价格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各地对价格突发、异常波动情况应第一时间报告预警,并实施应急价格监测措施。
  (四)民生价格信息发布情况。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每季度应报送满足“福建省物价局”门户网站相关栏目要求的价格监测、工作动态等信息不少于10篇,每篇不少于300字,在各类新闻媒体和新媒体上发布价格监测信息不少于15条。
  (五)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定期检查指导制度执行情况。各地价格监测机构要定期组织本级价格监测人员对一定数量的价格监测点进行现场检查指导,调查了解价格监测点工作情况,督促指导价格监测点做好采报价和市场动态情况反馈工作。对于需要紧急核实的监测数据和市场情况,要及时安排人员对价格监测点进行现场核实。
  (六)其它价格监测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设立质量检查联络员制度
  各地应设立兼职价格监测质量检查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联络员名单报省价格监测中心备案。质量检查联络员主要职责是:
  1、调查统计本单位价格监测质量管理情况,撰写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总结;
  2、督促价格监测点解决改正发现的质量问题;
  3、承担质量管理联络工作;
  4、价格监测质量管理的其他工作。
  (二)建立价格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检查活动每季度开展一次,检查方式以重点抽查、交叉检查和自查相结合。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承担省价格监测任务的定点县(市、区)应对本地监测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专项工作完成情况、价格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开展情况、民生价格信息发布情况及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定期检查指导制度执行情况等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简要总结。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省价格监测中心每季度将确定检查重点内容,随机抽取各地监测人员,采取交叉检查或重点抽查的方式,对部分市县价格监测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地区要及时整改。
  (三)建立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定期通报制度
  价格监测质量检查联络员对日常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有关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沟通情况,并查明原因,及时改正。
  省价格监测中心每季度对各地价格监测工作质量进行通报,肯定成绩,指出问题,鼓励先进,督促落后。对价格监测质量问题严重的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督促整改。下列问题为应通报整改事项:
  1.季度价格监测数据上报率低于95%的,上报数据中出现错报、漏报、缺报的;
  2.全年没有上报价格监测信息的;
  3.价格监测专项工作开展不力的;
  4.未能按要求开展价格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的,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5.其他突出的价格监测质量问题。
  五、结果运用
  价格监测质量监督检查的结果,将作为核拨价格监测补助经费的依据之一,对未按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和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完成监测任务的,要相应扣减补助经费。
  六、其他事项
  因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开展不力对价格监测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和《福建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将严肃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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