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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代理因私出国签证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服[2015]19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6-4
实施时间: 2015-7-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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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外办:
  你办《关于商请核定代理因私出国签证综合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闽政外函〔2015〕106号)收悉。根据《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鉴于你办所属省外国机构服务中心开展代理因私出国签证综合服务收费政策执行两年来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办所属福建省外国机构服务中心,从事代理因私出国签证综合服务业务,应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在收取代办服务费之前应履行告知业务,做好代办服务收费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根据我省地理位置,核定代理因私出国签证服务综合收费标准如下:
  (一)送日本国驻广州总领事馆办理商务、留学、定居类签证1080元/人、次。
  (二)送日本国驻广州总领事馆办理探亲类签证780元/人、次。
  上述收费标准已含代缴总领馆驻地代办机构服务费260元/人、次;不含代客户缴交的日本驻广州总领馆的签证费,代缴签证费随汇率变动调整,以总领馆的通知为准。
  三、上述代理因私出国签证综合服务收费为上限收费标准,具体由代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上限收费标准的范围内确定。
  四、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以及12358价格投诉电话等,实行阳光收费。收费单位应按照《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服〔2015〕118号)的有关规定,落实收费单位情况报告制度。同时应使用税务票据,自觉接受价格、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15年7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福建省物价局
  201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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