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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服[2015]28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8-10
实施时间: 2015-8-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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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服务行业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放开我省部分服务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以下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会计师事务所等17项服务。具体项目是: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资产评估、税务师事务所服务、基层法律服务、人才资信认证、环境影响咨询、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费、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评估、保安服务、党政专用电话、进出省鳗鲡苗种检验、条码标识检验服务、乳品及含乳食品三聚氰胺检测、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除防雷技术服务外的气象服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房地产测绘服务。
  (二)部分律师服务。除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在我省未出台新规定之前,上述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暂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核定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服〔2014〕10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住宅小区停车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上述服务价格放开后,各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为消费者等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12358价格投诉电话等相关信息,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法进行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
  三、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价格法》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服务行为监管,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经营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各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的服务、自律、代表、协调等职能作用,提高本行业相关经营机构及执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服务质量,维护经营机构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要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服务、指定服务,或截留定价权。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有关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坚决依法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保持价格水平基本稳定,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五、放开价格后,此前我局制定的相关价格政策一律停止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201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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