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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综[2015]33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9-24
实施时间: 2015-9-2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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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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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29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以下简称2015版定价目录)。为做好与2015版定价目录的政策衔接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未列入2015版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列入政府制定价格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定价权。
  二、对列入2015版定价目录,已明确授权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科学、规范地实施管理,不得自行取消定价管理权限,不得再次授权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三、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可以委托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接受委托的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再次委托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四、在2015版定价目录实施后,继续列入定价目录,但定价项目的定价权限发生变化,其价格和收费标准需要继续执行的,可暂按其现有标准执行。有权管理部门应按2015版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履行好制定价格的职责。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对照2015版定价目录,对本级制定的定价批费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2015版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批费文件,要统一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发布。请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于10月30日前向省局报送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清理、发布的定价批费文件的目录。
  六、对取消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定价项目,各地要加强价格监测和事中事后监管,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七、对贯彻实施2015版定价目录过程中遇到的具体政策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馈。
  福建省物价局
  201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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