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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一般诊疗费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人社办字[2015]198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5-9-30
实施时间: 2015-9-30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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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社区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一般诊疗费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金合理支付,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经办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办发〔2014〕16号)、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青价费〔2012〕4号)和《关于制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费〔2015〕36号)文件,现就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一般诊疗费收费、结算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一般诊疗费费用管理
  参保人在由政府举办的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社区”)签约门诊统筹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纳入参保人个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费年度最高限额管理,实行即时结算。
  参保人自签约之日起享受一般诊疗费报销待遇。签约参保人因单位或个人原因未及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欠费期间不享受一般诊疗费报销待遇。
  二、一般诊疗费结算管理
  一般诊疗费结算纳入对定点社区门诊统筹限额包干标准内管理。每月10日前,定点社区应将上个月发生的一般诊疗费与其他门诊统筹费用一并汇总,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一般诊疗费实行专项管理,各区市对定点社区一般诊疗费支付的标准暂定不超过签约参保人人均每年2.5次,分月结算。一般诊疗费在支付标准之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支付,结余额度纳入门诊统筹限额包干总量额度内调剂;超过支付标准的,不予支付。
  三、管理要求
  (一)定点社区应严格执行市物价局等部门下发的关于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不得将应由统筹金支付的一般诊疗费让参保人个人负担,不得将一般诊疗费包干标准分解到参保人个人。
  (二)以下情况收取的一般诊疗费,门诊统筹金不予支付。
  1、签约参保人在非本人定点社区发生的一般诊疗费;
  2、未提供基本诊查服务的;
  3、一次就医过程中诊疗服务没有完全结束的,如诊查过程中开具影像检查、检验、特殊检查医嘱,但因检查结果尚未出具而未开具治疗医嘱的;
  4、定点社区开展的各类体检活动;
  5、无医疗文书记录的基本诊疗服务;
  6、其他与一般诊疗费项目内涵不相符的医疗服务。
  四、其他
  (一)四市可根据本通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一般诊疗费管理办法,报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备案后执行。
  (二)本通知自2015年 10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原青岛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将一般诊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结算管理的通知》(青医保管〔2012〕8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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