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互助计划”等类保险活动的风险提示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10-28
实施时间: 2015-10-28
法规类型: 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30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近期,我会发现一些以“××互助”、“××联盟”等为名的非保险机构基于网络平台推出多种与相互保险形式类似的“互助计划”,主要集中在意外互助和重大疾病互助等领域。部分“互助计划”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极易造成保险消费者将其与保险产品混淆。
  为此,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您:
  1、“互助计划”与相互保险经营原理不同且其经营主体不具备相互保险经营资质。首先,大多数“互助计划”只是简单收取小额捐助费用,与保险产品存在本质差异,主要体现社会公益性质;相互保险则通过精算进行风险定价和费率厘定,遵循保险经营的等价有偿原理,财务稳定性具有充分保障。其次,我会《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相互保险组织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自今年年初该《办法》发布以来,我会正积极稳妥推进相关工作,但尚未批准筹建新的相互保险组织,目前销售“互助计划”的经营主体并不具备合法的相互保险经营资质,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
  2、部分“互助计划”经营主体借保险尤其是借相互保险名义进行公开宣传、销售,存在诸多潜在风险。现有“互助计划”经营主体没有纳入保险监管范畴,部分经营主体的业务模式存在不可持续性,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有效保障,且个人信息保密机制不完善,容易引发会员纠纷,蕴含一定潜在风险。
  3、警惕以相互保险名义骗取钱款。部分机构、网站或个人将虚设的“互助计划”包装成相互保险在互联网、微博、微信平台销售,采用低门槛、先收费、无服务的形式,可能诱发诈骗行为,由于传播速度较快,收费金额较小,容易给广大保险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
  我会鼓励满足社会大众多元化风险保障诉求的创新行为,但坚决反对以保险名义误导公众并可能给公众带来损失的违法金融活动。希望广大消费者及时关注我会官方网站消息,在保险消费过程中提高警惕,注意风险。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海南省地方税务 2014/3/11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在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存在 2024/2/29
关于防范保险销售[经纪]从业人员非法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 2015/8/25
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防范资产评估报告中出现误导性表 深评协函[2025] 2025/8/29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提示〔2021〕第2号- 北京资产评估协 2021/12/24
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为评估目 深评协函[2024] 2024/8/1
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 粤税协发[2023] 2023/3/7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2023/9/1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2号--通过未披 2015/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