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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15]16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10-13
实施时间: 2015-10-13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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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的力度,持续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改进税务行政审批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02号),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一)正视突出问题
  近年来,我省国税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纳税人期盼相比,还存有差距,主要表现为:个别地方对取消和下放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不及时公开;个别事项的审批不规范、不公开、不透明,有的手续还比较繁琐,耗时长、效率低;还有一些审批事项取消后,后续管理方式单一,管理措施针对性操作性不强,等等。这些问题,必须通过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切实加以解决。
  (二)澄清模糊认识
  一是关于审批事项底数不清的问题。我省国税系统的审批事项底数,以《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发布的审批清单为基础,清单之外不存在其他审批事项。
  二是关于已经取消审批事项的原设定依据,包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在未修改或者废止前,是否仍然应当进行审批的问题。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以国务院或者税务总局取消审批事项的决定为准,自国务院或者税务总局决定取消审批事项之日起,取消的审批事项不得再进行审批。
  三是关于出台备案等后续管理措施有无法律依据的问题。后续管理措施,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权的体现,税务总局有权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备案等后续管理措施,依法加强税收管理,规范税收秩序,促进税法遵从。
  四是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是否会增加执法风险或进户执法次数的问题。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彻底转变管理理念,充分认识到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是依法还权明责于纳税人的重要体现,同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在不增加纳税人负担的基础上,积极运用备案、申报、风险和信用管理等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范税收流失。
  二、进一步推进审批改革
  (三)加大改革力度
  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类别。3号公告发布的7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清理完毕。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梳理规范,提出是否保留的意见建议;同时认真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相关规定,逐项优化和公开审批流程,明确审查标准,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以标准化促进规范化。进一步改进税收管理方式,防止将日常税收管理事项和管理方式审批化,增加即时办结事项,不断提高税收服务和管理效能。
  (四)巩固改革成果
  严格实行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管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在清单之外增设和变相增设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行变相审批,不得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名义对已经取消的事项改头换面继续审批。对已经取消的上级机关的审批事项,要同时取消下级机关对应的初审、复审、审核等。不得将国务院或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指定交由行业协会、事业单位或涉税中介组织继续审批。积极引导行业协会采取有别于行政审批的方式,加强对行业行为的规范。对已经取消的中介服务应当切实落实到位,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变相予以恢复。做好下放审批事项的衔接工作,明确下放后的配套措施、承接方法,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三、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
  (五)建立审批清单动态更新机制
  省局在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审批目录更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审批清单,各市局在省局目录更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更新审批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六)建立配套工作同步落实机制
  国务院发文公布取消或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后,省局原则上应在税务总局完成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修改、纳税服务规范和税收征管规范更新、后续管理措施和征管信息系统的调整等相关配套工作后1个月内做好相应的细化配套工作,市局可以在省局相关细化配套措施完成后20日内制定进一步细化明确的措施。
  (七)建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机制
  省局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情况纳入执法督察和督查督办事项,实施绩效考评,坚决制止和纠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现象。各市局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以五个“有没有”为标准,即行政审批事项该取消的有没有取消、该下放的有没有下放、该规范的有没有规范、该公开的有没有公开、该简化的有没有简化,全面开展自查,集中组织抽查,认真听取意见,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坚决予以纠正,强化责任追究,对解决问题不力、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应当予以通报,并追究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保证审批改革顺利推进,确保改革红利有效释放。
  四、进一步创新管理方式
  (八)优化综合管税
  注重创新后续管理方式,善于把后续管理融入税收征管和税收执法等日常工作之中,全面落实税收征管规范和纳税服务规范,综合运用申报管理、发票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税源管理等日常征管方式,以及检查、处罚、强制等日常执法手段加强对纳税人的事中事后管理,提高后续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九)深化信息管税
  注重运用“互联网+税务”方式加强风险管理,善于根据纳税申报信息、第三方信息对纳税人的日常涉税情况进行归集整理,建立风险模型,加强数据分析,强化风险识别,按照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采取案头评估、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主动管理,提高后续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十)强化依法管税
  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后续管理,善于通过行政指导、行政疏导、行政服务等柔性治理方式引导纳税人遵从税法。通过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严禁违法增设纳税人义务、随意增加纳税人负担,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税务机关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提高后续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十一)高度重视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进一步转变观念,切实改变过去依赖事前审批的工作方式,注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协同推进、督促落实作用,将改革措施落到实处,确保纳税人真正享受到改革红利。
  (十二)主动汇报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审批改革工作情况,取得地方党委政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同时,对审批改革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省局报告。
  (十三)强化协同
  积极落实国税地税合作工作规范,加强沟通联系和协调配合,共同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提高征管效能,不断优化纳税服务。
  各地在执行中遇见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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