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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15]8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9-29
实施时间: 2015-9-2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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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地税局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10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国家实施定向调控,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扶持,是当前促进经济企稳回升、改善社会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措施,有利于进一步涵养就业潜力和经济发展的持久耐力。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进一步释放政策红利,为小型微利企业创业创新减负,营造良好环境。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意义,要把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作为一把手工程抓实抓好,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落实责任分工。法规税政、征管、纳税服务、信息化等部门要群策群力,各司其职,形成合力,采取有效措施,送税收优惠政策上门,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依托信息化手段,提升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服务质效
  继续使用市局上线运行的2015 年版预缴申报表系统及2014 年版年度申报表业务的软件管理系统,提升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服务质效。一是申报系统根据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缴申报数据,自动判定纳税人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对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对纳税人税收优惠数额不必自己填写,申报系统自动计算,但可修改;对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微企业,分段计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第一,10月1日之前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第二,根据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如下: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按照规定计算相关数据。第三,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后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全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二是对纳税人上年度汇缴申报数据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以及当年新开业的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仍可以按照规定计算相关数据,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三是年度申报时,纳税人按照汇算清缴有关要求,按规定计算相关数据。对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申报系统自动计算出税收优惠数额,对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微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相关数据,对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按规定补缴税款,保证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各单位要及时筛选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微企业名单,采取电话通知、上门温馨提示等多种方式,告知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实行点对点服务,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三、做好统计分析工作,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责任
  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各级税务机关重要的绩效考评事项。各单位要加强内部工作督导和绩效考核手段,增强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执行力,确保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受惠面达到100%。市局在12366 服务热线设置小微企业优惠落实投诉专席,接受纳税人投诉,并在接到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后,接收当日转办,各单位要专人全程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予以落实解决,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各单位要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典型企业调查制度,开展优惠政策的效应分析,查找问题及差距,及时向市局报送反映政策落实情况及建议。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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