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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2015年海南省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有关情况的通报
发文文号: 琼评协[2015]52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11-3
实施时间: 2015-11-3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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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5年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5]5号)和中评协《关于印发<2015年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中评协[2015]51号)的要求,我会组织对我省5家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了实地抽查。现将检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检查范围: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资产评估业务执行情况、机构内部管理情况和合法合规情况。
  (二)检查目的:通过检查督促资产评估机构改进和提升执业水平,提高资产评估师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促进资产评估机构优质服务,资产评估从业人员规范执业,进一步提升资产评估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三)检查对象:海南立信天涯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海南博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海南正理资产评估事务所、海南振华资产评估事务所、海南中瑞诚资产评估事务所。
  (四)检查方式:实地检查。
  (五)检查方法:检查组通过听取被检查机构负责人的情况汇报、查阅机构相关资料、抽查评估报告和底稿、与评估师进行谈话和交流等方法开展检查工作。在抽查业务报告时,充分考虑被检查评估机构的业务特点,尽量抽取能全面反映被检查评估机构整体业务水平的业务类型及项目,业务报告尽可能覆盖所有本机构从事业务的资产评估师。对所有抽查的报告,严格按照《资产评估业务检查底稿手册》确定的检查要点和打分要求进行核实打分。对于有争议的业务和热点、难点业务,检查人员认真听取被检查机构和资产评估师意见,充分交流、互相探讨,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和解决措施。
  (六)检查时间:6月25日至7月25日。
  二、检查的结果
  (一)执业质量检查情况
  1.被检查评估机构从业人员状况及业务开展情况
  此次被检查的5家机构共有员工人数116人,其中资产评估师 41人,股东(或合伙人)10人。5家机构2011年至2014年共出具的评估报告为1537份(分别是2011年107份、2012年351份、2013年321份、2014年758份),业务收入为 3192万元(分别是2011年269万元、2012年947万元、2013年946万元、2014年1030万元)。根据数据反映,5家机构规模不大,评估师少,业务收入低,业务量和业务收入徘徊不前,没有明显增长。
  2.抽查业务情况
  本次共抽查了43份资产评估报告,占被检查5家评估机构2014年出具报告总数的5.67%(抽查比率低的原因是其中一家机构所做的拆迁评估业务近400份为同一类的单项评估业务,检查组只抽查此类业务的2份评估报告进行检查),其中抽查企业价值评估报告19份,占抽查报告总数的44.19%;抽查单项资产15份,占抽查报告总数的34.88%;抽查资产组合评估报告9份,占抽查报告总数的20.93%。被检查的5家机构2014年从事的业务都为传统评估业务,没有新型业务,也没有涉及无形资产业务,表明开拓业务的能力有限。
  检查的评估报告打分情况,在检查的5家机构中,平均得分80分以上的有2家,70分—80分(不含80分)1家,60分—70分(不含70分)2家。抽查的43份评估报告中,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有3份,占抽查报告总数的7%;得分在80分-90分(不含80分)的有9份,占抽查报告总数的20.93%;得分在70分-80分(不含70分)的有11份,占抽查报告总数的25.58 %;得分在60分-70分(不含60分)的有15份,占抽查报告总数的25.58 %;60分以下的有5份,占抽查报告总数的11.62%。企业价值评估报告平均得分72.88分,单项资产评估报告平均得分为62.45分,资产组合资产评估报告平均得分86.12分。评估报告最高得分为95.6分,最低得分为53.7分,平均得分为72分。
  3.执业质量的总体评价
  从以上打分情况看,各机构执业质量水平参差不齐,总体业务水平不高。就整体来说,被检查评估机构开展评估业务时基本上能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准则,能够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基本履行了评估业务所需的系统性工作步骤;评估工作底稿较完备,基本形成了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评估报告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方面基本符合评估准则的要求。在评估报告中提供了必要的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基本能够理解评估结论。此次检查的评估报告没有发现有误导性表述,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出具虚假、不实资产评估报告的情况。
  4. 检查发现的问题
  通过检查,虽然大多数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都能遵守准则,规范执业,风险意识不断增强,执业水平也逐步提高。但还有个别机构在执业中重视不够、对准则的把握不准、执业不严谨等问题。主要表现在:
  (1)工作底稿方面
  ①评估业务约定书不规范,缺少诸如评估范围、评估目的、报告提交方式、争议解决等基本内容。
  ②评估计划缺少诸如评估技术方案、如何现场勘查和收集评估资料、如何选择评估方法和价值类型、如何安排人员和评估时间等具体内容,流于形式,操作性不强。
  ③现场勘查记录不全,不能反映现场工作的轨迹,没有形成有效的记录。如有的底稿中仅有照片却没有文字说明,有的缺少针对性的访谈记录。
  ④部分机构的工作底稿中的报告签发表、评估项目风险评价表、重大问题处理记录等未见评估人员签字。
  ⑤部分工作底稿没有编页码及索引号或索引号紊乱,不利于查阅。
  ⑥三级复核制度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大部分都流于形式,复核模板化,复核记录只是签名,缺少具体复核意见以及修改的内容。
  (2)评估报告方面
  ①选择价值类型没有说明选择理由。
  ②没有介绍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
  ③对三种基本评估方法未做适用性分析,或者未表述选择评估方法的理由;收益法评估中存在预期收益预测不科学、折现率及收益期限的确定缺乏详尽的计算过程等问题。
  ④采取成本法评估时,重置成本、成新率确定随意,如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仅考虑直接建造成本,没有考虑管理费、利息、利润等间接费用。又如已经明确说明采用使用年限法和观察打分法计算成新率,但实际计算时只采用使用年限法,并不是两种方法的计算的综合成新率。
  ⑤未附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或资产汇总表,未充分取得被评估项目的历史财务及经营数据。
  ⑥评估报告中未明确说明评估报告日是专业意见形成日。
  ⑦报告披露不充分,如未对评估对象可能存在的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进行分析和披露。
  ⑧评估依据中仍引用废止的法律法规和准则或者不适合的法律法规。如引用已经废止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等。还出现引用如《资产评估准则—建筑物、构筑物资产》、《资产评估准则—其他类型资产》等不知何处来的准则。
  (二)专项检查情况
  1.内部管理情况
  (1)内部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①好的方面是被检查的3家资产评估机构基本建立了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评估业务管理制度、后续教育及培训制度、首席评估师制度。2家评估机构建立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各机构基本执行本单位制定的内部制度,尤其财务管理、执业质量控制制度执行较好。
  ②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有2家机构没有建立业务管理制度、后续教育及培训制度和首席评估师制度,即便建立首席评估师制度的评估机构,也没有充分发挥首席评估师在业务质量控制中的主导作用;二是人事管理制度没有员工权益保障、晋升、薪酬与绩效考核、奖励等方面的内容;后续教育及培训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个别被检查的评估机构除了参加中评协举办的视频教育外,几乎没有安排其他的培训学习,评估师没有得到科学实用的后续教育,从本次执业检查中发现的准则贯彻不到位、执业水平低等足以说明培训教育缺失;四是被检查的资产评估机构规模小、人员少,缺少合理配置的人力资源机制,不利于根据业务的情况合理安排评估人员从事各类评估业务;五是个别机构评估业务工作底稿凌乱无序,归档不及时。
  2.机构设立条件持续情况
  被检查的5家评估机构2家为公司制,3家为合伙制,共有股东(或合伙人)10名,资产评估师41人,截止2014年12月31日,各机构的股东(合伙人)和资产评估师人数都符合《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满足持续设立的要求。
  3.合伙人或股东、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任职条件持续情况
  被检查评估机构的10名股东(或合伙人),均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近三年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没有不良执业记录。在所执业的资产评估机构注册,并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人事档案交由社会人才交流机构统一管理,与所在资产评估机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由所在资产评估机构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费。被检查评估机构的股东(或合伙人)均符合持续任职条件。
  三、产生问题的原因
  (1)评估机构负责人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的规范工作重视不够,执业风险意识不强,执业不严谨,没有严格遵守评估准则,以致造成评估报告存在问题较多,整体业务质量不高,容易损害行业的公信力。
  (2)在评估业务萎缩情况下,市场竞争激烈、业务收费低,收入少,评估机构没有足够资金通过各种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更不能吸引优秀的人才从事评估工作。评估机构执业的资产评估师少,对于时间紧、技术难度大、工作要求高的评估业务无法组成高水平的评估小组开展工作,心有余而力不足,难于出具高水平的评估报告。
  (3)所检查的评估机构中,规模都较小,评估机构内部培训不够,资产评估师没有及时掌握新准则和新的评估法规、评估理论、评估方法,专业知识更新滞后。
  四、检查处理意见
  针对此次检查发现的问题,本着“帮助、教育、督促为主,必要的惩戒作为补充”的原则,根据行业自律惩戒的有关规定,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1家评估机构进行谈话提醒;
  (二)对2名资产评估师进行谈话提醒;
  (三)给被检查的5家评估机构下发业务指导意见书;
  (四)向全行业通报本次检查的情况;
  (五)结合此次执业质量检查收集的案例举办1期专题培训。
  201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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