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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工作制度[修订]》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审办发[2014]100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
发文时间: 2014-9-17
实施时间: 2014-10-1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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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厅机关各单位:
  《自治区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工作制度(修订)》已经第十九次厅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
  2014年9月17日
  自治区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工作制度(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审计厅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工作。
  第三条 审计厅通过公开出版《宁夏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审计结果公告》)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同时在审计厅网站发布,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公告。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一般包括三个方面:
  (一)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
  (二)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决定的情况。
  (三)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建议的采纳和整改情况。
  (以上(二)、(三)应有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证明性材料等)。
  第五条 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审定制。审计厅向社会公告的审计结果内容,都必须经过审计结果公告审定小组(以下简称公告审定小组)审定。
  公告审定小组组长:厅长。
  副组长:总审计师、办公室分管厅领导和审计项目主管厅领导
  成员:办公室、社会审计管理监督与法规审理处、审计项目所在处(局)负责人、汇总项目处(局)负责人和办公室具体负责保密工作的人员。
  列席人员:具体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和主审、社会审计管理监督与法规审理处复核人员、记录人员。
  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第六条 审计厅公告审计结果,应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生效90日(提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满)后进行。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提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在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束后进行。
  第七条 公告项目的确定。各业务处提出项目公告申请,社会审计管理监督与法规审理处会同办公室根据审计项目内容和法制审理情况,提出应进行审计公告的审计项目名单,报厅长审定。
  第八条 审计厅办公室会同相关业务处根据厅长审定的审计项目名单和第四条所列内容,起草《审计结果公告》讨论稿,组织公告审定小组会议。
  《审计结果公告》讨论稿一般应在召开公告审定小组会议前1天,印发给公告审定小组成员。
  第九条 公告审定小组会议程序、内容和责任。
  (一)厅长(或委托其他厅领导)主持会议,明确审定的内容和要求。
  (二)办公室介绍《审计结果公告》讨论稿内容。
  (三)审计项目所在处(局)负责人、审计组长主要对《审计结果公告》讨论稿中反映的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中的事实、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及对审计建议的采纳、整改情况等的真实性发表意见,对《审计结果公告》讨论稿内容中相关事实不清、数据不准和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情况失实等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的后果承担责任。
  (四)社会审计管理监督与法规审理处负责人和审理人员主要对《审计结果公告》讨论稿中反映的定性、法规引用、处理处罚等内容的合规合法性发表意见,对定性、法规引用、处理处罚方面不当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的后果承担责任。
  (五)办公室负责人和保密人员主要对《审计结果公告》的政策性、规范性和涉密等事项发表意见,对讨论稿政策、结构、文字和保密等方面的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的后果承担责任。
  (六)其他成员发表意见,对自己意见的恰当性负责。
  (七)主持会议领导根据讨论情况,提出对《审计结果公告》讨论稿的修改决定,对签发的《审计结果公告》负责。
  第十条 办公室根据会议决定,修改《审计结果公告》讨论稿,送厅长(或委托主持会议领导)签发。
  第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审计结果公告》的印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结果公告工作制度通知》(宁审发[2007]68号)同时废止。本制度由审计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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