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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特约审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审办发[2014]95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
发文时间: 2014-9-11
实施时间: 2014-9-11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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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厅机关各单位:
  《自治区审计厅关于特约审计员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9月3日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
  2014年9月11日
  自治区审计厅关于特约审计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特约审计员工作,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审计署和中共中央统战部《关于聘请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审计员的意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特约审计员的选聘范围与名额
  特约审计员在自治区党委统战部推荐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中聘请,聘请名额由自治区审计厅商请自治区党委统战部确定。
  第三条 特约审计员的选聘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决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作风正派。
  (二)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具有与财会、审计等经济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一般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三)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热心审计事业,恪守职业道德。
  (四)本人自愿,身体健康,能履行特约审计员工作职责,除特殊情况外,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第四条 特约审计员主要工作及权利义务
  (一)参加全区审计工作会议及有关专题会议。
  (二)参加有关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
  (三)参加审计执法检查、审计回访、审计整改督查等工作。
  (四)参加有关审计工作、审计法规制度、审计理论等的研究、咨询。
  (五)提出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促进审计机关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人民群众对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查阅审计工作文件、信息以及有关资料,了解审计工作情况。
  (七)在遵守审计程序的前提下,有权向统战部门和有关部门反映工作情况。
  (八)在履行特约审计员职责中,自觉遵守审计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计工作秘密。
  第五条 特约审计员聘请程序
  (一)自治区审计厅向自治区党委统战部提出聘请的意向和要求。
  (二)自治区审计厅与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共同协商后确定受聘人选。
  (三)向受聘人员颁发特约审计员聘任证书。
  第六条 特约审计员的任期
  (一)特约审计员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聘任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可以续聘,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二)对违反法律、审计纪律和规定的特约审计员予以解聘,并转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特约审计员的工作制度
  (一)对口联系制度:特约审计员对口参加有关处室的审计工作和业务活动,有关处室应确定一位同志具体负责特约审计员工作。
  (二)例会制度:自治区审计厅每半年召集一次特约审计员座谈会,学习有关文件,交流、通报审计工作情况和特约审计员工作情况,听取特约审计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计划和总结制度:每年年初,办公室商对口处室并征求特约审计员本人意见后,提出特约审计员工作年度计划,明确特约审计员年度工作内容、时间、处室和具体联系人等内容。年底或次年年初,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总结、通报,并将特约审计员参与活动情况通报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和所在党派。
  第八条 特约审计员的组织管理
  (一)特约审计员行政关系和工资等仍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在其参加审计工作期间的工作经费,由自治区审计厅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予报销。对因承担重大审计事项的咨询等任务而需要花费较多时间和精力的,自治区审计厅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二)自治区审计厅办公室负责特约审计员的聘任、日常组织联络工作,有关对口处室负责安排落实特约审计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审计厅特约审计员管理办法》(宁审办发[2005]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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