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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水利厅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政办发[2015]120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8-25
实施时间: 2015-8-25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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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制定的《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25日
  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精神和自治区加快推进重点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行动要求,破除制约水利工程建设的机制障碍,实现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当年中央投资计划完成90%、其他水利项目年度中央投资计划完成80%以上的目标,现就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市、县(区)水利工程建设的主体作用
  (一)着力做好水利工程前期工作。
  1.建立项目储备机制。各市、县(区)要编制好2016年—2018年3年滚动规划,充分结合当地实际,逐项逐年测算水利投资需求,超前开展前期工作,做好项目储备,确保投资后劲。压茬推进项目可研及初步设计编制,实行动态化管理,做到项目更替不间断、建设方案有备选,满足项目计划下达后即可组织实施的条件。
  2.建立前期工作联动推进机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综合协调,建立土地、规划、环评、水保等专项工作同步开展的水利项目前期审批机制,适应水利大建设的新常态。
  3.做好工程建设前期准备工作。提前对实施项目进行分析研判,保障项目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社会稳定影响报告,避免因前期准备工作不实导致工程难以开工或进展受阻等现象的发生。
  (二)着力破除制约水利工程建设的机制障碍。
  1.规范招投标程序。清理并取消法律法规以外各市、县(区)自行制定的招投标环节中增设的拦标价审计或标底审计程序,保证水利工程及时完成招投标程序。
  2.规范资金支付程序。严格执行水利专项资金施工单位申报、监理审核、水利部门核定、财政部门复核的程序,原则上水利部门将进度款支付手续报财政部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不再签字审批。废除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前设置工程款支付比例的规定,水利工程价款一律按月计算、按月支付。合同工程完工结算时,除预留5%的质保金外,要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结算价款。工程交付1年质保期到期后,如无质量问题,应足额退还质保金。
  3.规范竣工决算程序。加强水利工程验收管理,项目法人单位要在工程完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提前向当地审计部门申请将工程决算审计纳入审计项目年度计划,审计部门应及时开展审计。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出具后1个月内,项目法人要做好验收准备工作,提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进行验收。
  4.规范设计变更程序。工程建设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实施,杜绝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工程,严格履行报批程序。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在20日内完成,重大设计变更需在40日内完成报批程序。
  (三)着力做好水利工程建设组织工作。
  1.优化施工组织。进一步加快在建工程建设步伐,抓住施工黄金期,科学配置资源、优化施工组织,采取倒排工期、强化施工组织管理、责任到人等措施,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快进度,以日保月,以月保年,按月控制,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进度。
  2.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履行好水利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工作的主体责任,充分考虑群众的合法利益,切实把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做实做好,确保水利工程顺利实施。
  3.落实配套项目资金。按照国家政策,除原州、西吉、隆德、彭阳、泾源、海原、同心、盐池、红寺堡9县(区)外,其他各县(区)要按照项目批复及要求,落实配套国家项目建设资金。
  4.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推进水利工程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阻拦施工等问题。
  二、全力支持和保障水利工程建设
  (一)自治区水利厅要加强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的沟通协调,优化分解计划下达工作流程,中央投资计划下达1个月内将投资分解。积极探索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开展项目咨询论证,提高前期工作质量。实行自治区级与地市级分级管理项目相结合的原则,对部分工程规模较小、适宜地方管理的农村人饮、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高效节水等小型水利工程的审查审批权限下放到地市级。
  (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简化项目审批程序,进一步减少投资项目前置审批。要加强部门、地方协同配合和纵横联动,及时会商并协调解决工程推进中的问题和困难,除特殊重大工程外,前置文件齐全项目的审批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要在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规划选址意见办理审批等方面,进一步优化流程、缩短时间、限时办结。
  (三)自治区财政厅要进一步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规范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推行专项资金会议集中审定、总额一次授权、简化分次办理程序和环节,加快资金支付进度。采取绩效评价等方法,强化水利资金事中事后监管。
  (四)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强化水利工程建设用地保障,指导各市、县(区)用好土地政策,缩短土地审批周期,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用地。对为改善农田灌排条件,提高耕地质量等公益性水利工程中的蓄水池、加压泵站及沟渠改造工程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牧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的,按照农业结构调整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占用的基本农田,必须进行补划或占用当地补划基本农田,占用耕地做到占补平衡。
  三、切实强化对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管理
  (一)进一步完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切实强化质量监督机构建设。自治区水利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地级市水利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一般项目质量监督,实现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全覆盖,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进一步严格“四制”管理。严格落实以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为核心的水利工程“四制”管理,择优选择施工、监理单位,杜绝无资质、不诚信、没有施工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参与工程建设。
  (三)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力度。强化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狠抓问题整改督办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做到问题发现及时、督促到位、整改有力,严防“豆腐渣”工程和安全生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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