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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单位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政办发[2015]54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4-30
实施时间: 2015-4-30
法规类型: 统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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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央驻宁单位:
  自治区统计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单位)统计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30日
  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单位)统计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单位)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0号)精神,进一步提高部门(单位)统计工作水平,现就加强和完善全区部门(单位)统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和完善全区部门(单位)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基本要求
  部门(单位)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统计调查任务。加强和完善部门(单位)统计,有利于提高基础数据质量,有利于为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提高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水平等提供支撑。近年来,各部门(单位)严格执行部门(单位)统计管理制度,积极推进统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统计水平,统计工作取得长足进步,为全区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进步提供了有力信息支撑。但是,我区部门(单位)统计工作还存在统计基础薄弱、调查内容覆盖不全、调查项目交叉重复、统计标准不统一、组织实施不严谨、信息共享不到位,甚至数据相互矛盾等问题,影响着部门(单位)统计职能的发挥,也影响了政府统计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各部门(单位)必须紧紧围绕自治区中心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和部门(单位)统计报表制度,按照规范统一、分工合理、合作共享的要求,在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和部门(单位)统计机构资源的基础上,加快建设满足本部门(单位)工作需要、方法科学、行为严谨、过程可控、信息化程度较高的部门(单位)统计调查体系,更好地服务宏观决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企业和社会公众。
  二、建设统一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
  (一)建设全区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自治区统计局要会同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单位),充分利用全区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和有关部门(单位)名录信息,建立统一完整、不重不漏、信息真实、更新及时、互惠共享的自治区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各类以单位为对象的普查和调查提供调查单位库和抽样框。各部门(单位)可根据全区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在确保衔接一致前提下,细化和扩充单位基础信息,形成部门(单位)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
  (二)健全维护更新机制。自治区各级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单位),定期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单位)掌握的单位行政登记资料。使用全区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的部门(单位)应当将其掌握的单位变动情况及时告知统计部门。统计部门依据全国经济普查结果对全区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进行全面更新,依据常规统计调查资料和部门(单位)单位资料进行日常维护,确保单位信息真实准确。
  (三)依法按需共享使用名录信息。统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单位)职能和调查需要,通过签订部门(单位)间协议,依法授权其使用全区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或依法提供名录信息查询服务。参与名录库建设维护的部门(单位)经依法授权可使用相关范围的最新名录库信息。各部门(单位)面向单位的统计调查原则上都应取自全区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或部门(单位)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
  三、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标准
  (一)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建立的政府统计标准库中规定的统计标准,有国家统计标准的,不得在国家统计标准库之外另行建立统计标准。
  (二)规范统计标准使用。部门(单位)统计调查应当优先使用国家统计标准。无国家统计标准的,可以使用经依法批准的部门(单位)统计标准。自治区统计局建立统计标准执行监督制度和实施情况评估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和科学评估,并及时进行修订或废止。
  四、加强统计调查项目管理
  (一)完善部门(单位)统计调查项目设立程序。设立全区部门(单位)统计调查项目应符合本部门(单位)职责,体现精简效能原则,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按程序报批或备案,避免重复调查。制定部门(单位)统计调查制度,严格执行统计标准,规范设置统计指标,合理确定调查范围、频率和方法,优先采用部门(单位)管理形成的各类行政记录,全面推广调查对象试填试报等测试论证工作。建立统计调查制度的定期评估机制,根据实际执行情况,不断完善制度。部门(单位)统计调查项目应严格执行自治区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报批制度。
  (二)建立部门(单位)统计调查项目公示制度。要建立动态更新的统计调查项目库,及时公布非涉密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和各部门(单位)执行的部门(单位)统计调查项目,方便部门(单位)查询使用非涉密统计调查制度。依法公布地方统计调查制度和执行的部门(单位)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五、科学组织统计调查
  (一)认真实施全区部门(单位)统计调查制度。明确全区部门(单位)统计调查制度管理责任,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各部门(单位)要保障本部门(单位)统计调查所需人力、物力和财力,认真组织开展培训,确保统计人员了解调查采用的统计标准和调查方法,熟悉指标涵义、口径和计算方法,掌握现场调查技巧等。
  (二)规范全区部门(单位)统计调查活动。健全全区部门(单位)统计调查行为准则,明确调查任务布置、数据采集、资料审核处理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实施重点调查工作中专业统计与部门(单位)统计的会商制度。按照法定程序将调查内容、报送时间及填报要求告知调查对象并给予必要指导。按照调查制度规定的方式方法和业务流程搜集统计资料,确保调查对象填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同时,认真审核调查对象报送的原始资料,努力减少数据处理偏差。
  六、规范公布统计数据
  (一)依法依规公布统计数据。除依法应当保密外,部门(单位)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原则上应按照部门(单位)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公布,并及时抄送自治区统计局。部门(单位)拟公布的统计数据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数据不一致的,要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不得发布。部门(单位)统计数据的公布,由部门(单位)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归口管理,或者由部门(单位)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会同有关机构共同管理。通过部门(单位)统计调查获得的统计资料,以本部门(单位)名义对外公布。
  (二)建立数据公布预告知制度。各部门(单位)应制定数据公布计划及其主要统计信息公布日程表,提前向社会公告全年数据公布的具体内容、时间和渠道,保障社会公众能够方便及时获取数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原计划公布的,要提前告知。
  (三)规范数据公布内容。各部门(单位)公布统计数据时,应当同时公布数据来源、调查机构、调查范围、调查方法、样本量以及联系方式和所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等统计标准,方便统计用户和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统计数据。各部门(单位)在公开场合使用其他部门(单位)统计数据应注明来源。
  七、推进部门(单位)间统计信息共享
  依法开展的国家、自治区统计调查和统计调查取得的所有统计资料属于政府公共资源,原则上应在部门(单位)间共享。自治区统计局应将部门(单位)信息共享纳入部门(单位)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或备案内容。数据生产和使用部门(单位)可以通过双方或多方协议的形式,依法明确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时限、渠道以及应承担的责任等。需要保密的,数据使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保密规定使用。对于数据生产部门(单位)未对外公开公布的数据,数据使用部门(单位)对外公开公布前,应当征得数据生产部门(单位)同意。
  八、夯实部门(单位)统计基础
  (一)不断加强部门(单位)统计队伍建设。各部门(单位)要明确承担部门(单位)统计的机构或在内设机构中设置专(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确保统计工作有效开展。部门(单位)统计职能由多个内设机构承担的部门(单位),要明确统一组织协调统计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单位)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要合理配置统计人员,不断充实统计力量,加强对部门(单位)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努力提高部门(单位)统计人员素质,保持统计队伍稳定。
  (二)加强对部门(单位)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统计局要切实履行好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统计工作的法定职责,进一步强化对部门(单位)统计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规范,积极推广部门(单位)在统计改革发展和信息化建设中的成果,促进部门(单位)间沟通协调。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统计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加强统计科学研究,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不断提高部门(单位)统计能力和工作水平。
  九、坚持依法统计,杜绝数字造假等统计违法行为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不得进行未经批准的统计调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自治区统计局对发现的以上统计违法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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