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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复制推广上海自贸区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政办发[2015]92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7-25
实施时间: 2015-7-2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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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复制推广上海自贸区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5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复制推广上海自贸区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发[2014]65号)精神,充分学习借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改革试点经验,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通过学习借鉴上海自贸区探索形成的成熟经验,着力将宁夏打造成为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法治环境规范的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
  二、工作目标
  大胆创新、先行先试,发挥优势、挖掘潜力,在重点改革事项和关键领域,达到预期目标和效果;科学设计、分步实施,逐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能力;灵活高效、公平透明,着力营造高效率、低成本、无障碍的企业经营环境。
  三、基本原则
  先易后难、先简后繁、先试点后推广,分阶段实施。力求做到步骤稳妥、循序渐进、分期分批、逐步到位。对改革主体有特别规定和改革内容特别复杂的事项,选择在3个先行先试区进行试点。定期开展试点实施情况阶段性评估,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将复制推广工作引向深入。
  四、组织机构
  成立自治区推广上海自贸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组),成员由自治区编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商务厅、银川海关、宁夏国税局、宁夏检验检疫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宁夏银监局、宁夏保监局、宁东管委会、银川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自治区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监局、政府法制办、政务服务中心、金融办、口岸办、贸促会、信息化建设办、银川市人民政府、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吴忠市人民政府、固原市人民政府、中卫市人民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组成。专项工作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商务厅。
  五、复制推广事项及工作阶段安排
  (一)全区范围内复制推广事项。
  1.企业设立实行“单一窗口”;
  2.社会信用体系和信息共享;
  3.综合执法制度;
  4.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5.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制度;
  6.专业监管制度;
  7.金融创新政策。
  全区范围内复制推广的7项工作(以下简称7项工作)涉及范围广、领域宽,为确保推广工作有层次、有梯度进行,在自治区各部门(单位)合力推进的前提下,确定以下工作梯度推进计划:
  2015年:银川市;
  2016年:石嘴山市、吴忠市;
  2017年:固原市、中卫市。
  (二)先行先试区推广事项。
  将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确定为先行先试区,在全区推广事项的基础上,同步推行3个方面工作:
  1.一表申报、一口受理、三证合一;
  2.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功能。
  (三)复制推广工作阶段安排。
  1.启动阶段(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
  (1)制定复制推广工作方案;
  (2)制定复制推广工作细化方案,分解各项工作内容,确定具体时间节点和目标任务;
  (3)各单位明确部门、人员和职责,专职推进本项工作;
  (4)以银川市行政区为范围,实现7项工作的初步覆盖和推广;
  (5)先行先试区域内推行的各项工作完成初步架构,整体工作取得初步效果;
  (6)各项工作以困难小、有基础的事项为突破口,由简入繁,以点带面,实现全年复制推广工作初见成效、初具经验。
  2.实施阶段(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
  (1)各成员单位总结交流上一年度工作经验;
  (2)制定本阶段复制推广工作细化方案,分解各项工作内容,确定具体时间节点和目标任务;
  (3)全面深化银川市行政区内复制推广工作,7项工作全面推行;
  (4)全面深化先行先试区域内推行的各项工作,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各项配套制度;
  (5)以石嘴山市、吴忠市行政区为范围,实现7项工作的初步覆盖和推广。
  3.完善阶段(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
  (1)各成员单位对复制推广及整体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研究;
  (2)制定本阶段复制推广工作细化方案,分解各项工作内容,确定具体时间节点和目标任务;
  (3)银川市行政区内7项工作复制推广全部完成;石嘴山市、吴忠市在充分借鉴银川市经验的基础上,基本完成7项工作复制推广;固原市、中卫市全面启动7项工作复制推广,争取年内完成;
  (4)先行先试区的3个方面工作全部完成。
  六、工作内容及任务分工
  (一)全区范围内复制推广事项。
  1.企业设立实行“单一窗口”模式(投资管理领域)。
  (1)改革商事登记制度。
  优化审批流程,完善网络平台,建立企业设立一口受理、综合审批、高效运作的商事登记制度。
  (2)加快建设电子营业执照系统。
  建设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实现企业网上执照验证、网上年报、分类监管、电子签名等功能,企业设立网上一门受理。
  牵头单位:自治区工商局。
  配合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编办、政府法制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质监局、宁夏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配合单位排名按承担任务量排序,下同)。
  2.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和信息共享制度(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建设宁夏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依托自治区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宁夏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出台《宁夏公共信用信息指导目录》,指导各级行政部门建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记录。归集自治区各级政府部门和组织掌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完善宁夏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
  (2)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办法。
  出台《宁夏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办法》和《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建立奖惩机制,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措施,对失信企业进行联合惩戒约束。
  (3)推动信用产品广泛运用。
  支持社会专业化信用评估机构在我区开展信用服务,推动信用服务和信用产品在经济活动中的广泛应用,加大信用服务产品在社会治理和市场交易中的应用。
  (4)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依托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整合工商、质监、税务、食品药监、环境保护等部门监管信息,建立企业法人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部门监管信息统一公示和互联共享。
  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自治区工商局、信息化建设办、宁夏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金融办、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司法厅、民政厅、商务厅、财政厅、审计厅、宁夏检验检疫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宁夏保监局、质监局、银川海关。
  3.完善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完善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企业按照规定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对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企业年度报告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查阅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
  (2)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或通过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即载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向社会公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查阅经营异常名录公示信息。
  牵头单位:自治区工商局。
  配合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宁夏检验检疫局、银川海关、宁夏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
  4.建立综合执法制度。
  在各部门共享企业监管信息的基础上,整合政府执法资源,拓展执法领域,建立各管理部门联动执法、协调合作机制,形成条块结合、运转顺畅的综合执法体系。推动全程动态监管,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执法、协调合作机制,提高监管和协同服务的效能。
  牵头单位:自治区工商局。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编办、政府法制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宁夏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环境保护厅、司法厅、食品药监局、质监局、宁夏检验检疫局、银川海关、宁夏银监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保监局。
  5.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制度(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打造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监督的平台。
  按照“社会可以做好的就让社会去做”要求,借鉴国际经验,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打造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监督的平台,建立相应的制度。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准入、认证鉴定、标准制定等方面的作用。将资产评估、鉴定、咨询、认证等事项的监管逐步交依法委托由法律、会计、信用、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机构实施。
  (2)扶持和培育专业机构发展。
  通过制度安排,将区内适合委托由专业机构办理的事项,依法委托给专业机构实施。引入竞争机制,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培育专业机构发展。
  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商务厅、民政厅、财政厅、工商局、司法厅、质监局、宁夏检验检疫局。
  6.完善专业监管制度(服务业扩大开放领域)。
  (1)建立专业监管制度。
  对首次开放举措建立相应监管制度,有针对性地明确放宽准入行业的监管要求。根据具体行业特点,建立与事中事后监管互补的行业监管措施。对部分开放举措简政放权,由事前审批改为事中事后监管。
  牵头单位:具有监管职能的成员单位(仅限方案中涉及单位)。
  (2)改革海关监管服务模式。
  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统一的海关信息化监管平台,与地方口岸实现无缝对接,在海关监管的每个业务节点上有效获取、处理和利用监管数据,通过统一平台、互联互通、无纸作业、电子围网,加快货物通关流转速度,降低企业成本,实现海关管理流程更优化、监管更高效、服务更优质,营造便利化的投资和贸易环境。
  牵头单位:银川海关。
  (3)改革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按照“放、管、治”的原则,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努力构建质量社会共治局面。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统一的检验检疫信息化监管平台与地方口岸实现无缝对接。在严守国门安全底线的前提下,梳理和再造检验检疫申报、业务流程和证单签发等环节,通过企业信用化管理、商品风险化分类,积极推行通关无纸化等改革,大力提高通关效率和贸易便利化水平。
  牵头单位:宁夏检验检疫局。
  7.实施金融创新政策。
  (1)利用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和企业从境外融入外币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从境外融入人民币资金。
  (2)深入推动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集中运营境内外成员企业外汇资金。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满足跨国企业集团境内外统筹调配资金的需求。
  (3)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业务。对支付机构在我区开设跨境支付业务进行窗口指导,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合作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选择有实际需求且业务和技术条件较为成熟的支付机构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营造高效便捷的跨境电子商务支付环境。
  (4)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参与资产证券化试点等方式扩大融资渠道。
  (5)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下放银行办理,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允许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意愿随时向银行申请将外汇资本金结汇,为企业规避汇率风险提供政策空间。
  牵头单位:人行银川中心支行。
  配合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自治区有关部门。
  (二)先行先试区内复制推广的事项。
  1.实行“一表申报、一口受理、三证合一”工作机制。
  先行先试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
  具体工作:对先行先试区内的企业,按照“统一受理、联动审批、核发一照”要求,实行“一表申报、一口受理、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工作机制。企业设立时,提交一套申请材料,企业注册登记机关统一接收,工商、质监、税务部门联动审批、限时办结、核发一照。
  牵头单位:自治区工商局。
  配合单位:自治区编办、政府法制办、质监局、宁夏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银川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银川综合保税区管委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实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模式。
  先行先试区:银川综合保税区。
  具体工作:紧密结合电子口岸建设,按照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管理模式,整合资源、优化流程、简化程序、压缩时限,全面推进进出口环节审批、监管和服务平台软硬件基础设施建设。搭建“大外贸、大物流”统一服务信息平台,真正实现“一个平台、一次申报、一同受理、一并反馈”,切实减少企业运营成本,提高政府服务效率。
  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配合单位:宁夏检验检疫局、银川海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宁夏国税局、口岸办、贸促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银川市人民政府、银川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3.拓展海关特殊监管区保税功能。
  先行先试区:银川综合保税区。
  具体工作:继续大力推动保税加工发展,加快推进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发展,推动建设保税物流分拨、检测维修、展示销售、研发、结算、跨境电子商务等中心。支持设立国际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和资源配置平台,拓展仓单质押融资等功能。
  牵头单位:银川海关。
  配合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宁夏检验检疫局、银川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七、工作机制
  复制推广上海自贸区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是一项涉及全区各部门、各领域的系统工程,为在3年内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制定以下工作机制:
  (一)参与单位增加办法。
  除本方案列明的牵头和配合单位外,2015年推进工作参与单位原则上不再增加。2016年—2017年,各单项工作取得一定效果后,经专项工作组讨论决定,适时分梯度逐步增加参与单位数量,最终形成全系统、全社会的融合。
  (二)工作内容增加办法。
  凡是国务院或国家部委下发执行的各类新政策、新规定,与本方案中的改革事项内容相似或相互促进的,由各相关部门提交专项工作组审议通过后,一并实施。
  (三)先行先试区增加办法。
  从2016年开始,逐步将银川航空口岸、宁夏惠农陆路口岸、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陆路口岸、中宁陆路口岸等区域列入先行先试区。
  (四)决策机制。
  1.自治区推广上海自贸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专项工作组。
  负责整体工作的推进实施;审定整体工作方案、单项工作细化方案;督导整体工作的实施进度;协调国家部委解决相关事项;决策重大事项。
  2.自治区推广上海自贸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专项工作组办公室。
  负责全部单项任务的具体推进实施;日常工作的督导、联络;协调各参与单位同步推进、同步实施;向专项工作组定期汇报整体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召开专项工作会议;协调相关的专业培训工作;完成专项工作组交办的各类事项。
  3.牵头单位。
  指定一名单位领导和具体的部门、人员,专职负责落实本项工作;具体负责各单项任务的推进实施;制定单项工作细化方案,包括具体的时间节点、工作内容、完成时限;向各配合单位下达具体的工作任务和要求;组织召开专项工作会议,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向专项工作组办公室通报工作进度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积极联络各配合单位,确保牵头任务按时、按质完成。
  4.配合单位。
  指定一名单位领导和具体的部门、人员,专职负责落实本项工作;服从牵头单位的统一指挥,按时完成牵头单位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推进工作中遇到的各类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向牵头单位通报,由牵头单位决定是否报送专项工作组办公室予以解决。
  八、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梳理涉及自身部门的任务事项,将这项工作与转变政府职能、打造“两优”发展环境相结合,切实提高我区各职能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实现我区行政管理工作的信息化、高效化,创造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企业经营环境。
  (二)财政支持,费随事转。
  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各牵头单位根据具体的工作任务,统筹本单位相关工作经费,或者依程序申请服务业专项资金、信息化专项资金等,完成相关的业务应用系统建设方案的编制、立项工作。
  (三)主动对接,积极联络。
  各成员单位要主动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上海自贸区管委会的联系,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及时掌握上海自贸区的最新动态,确保我区复制推广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四)加强宣传,及时总结。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新系统、新制度的宣传,引导企业逐步适应新的管理制度和模式,宣传推广复制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在全区上下大力营造支持创新、鼓励试点的氛围,为推广复制工作创造良好的外围环境。
  附件:
  1.组织机构示意图
  2.决策机制示意图
  3.硬件平台示意图1
  4.硬件平台示意图2
  5.《宁夏回族自治区复制推广上海自贸区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方案》推进表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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