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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政办发[2015]90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7-23
实施时间: 2015-7-23
法规类型: 国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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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牧厅、水利厅,宁东管委会,宁夏农垦集团公司:
  近年来,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保护耕地、坚守红线、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总体上实现了全区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但随着宁夏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耕地后备资源不足、储备数量下降等问题凸显,特别是由于自然条件的限制和水资源的缺乏,宁夏中南部地区落实国家“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水田(水浇地)补水田(水浇地)”要求的难度巨大,严重影响了经济发展和项目建设。为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加大耕地补充力度,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责任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从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做出的重大决策,并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加以保障,确定了耕地保护的基础和战略地位。在具体实践中,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是严守耕地红线、确保耕地面积稳定的重要措施,所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必须严格实行“先补后占”,不补充耕地不得占用耕地搞建设。全区各级人民政府是强化耕地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必须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执行国家的规定,统筹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和农林水牧等部门的资源,共同推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二、补充符合标准的后备耕地
  补充满足发展需要的后备耕地,是实现耕地“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和保障建设用地需求的前提条件。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考虑地方经济发展空间,摸清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后备资源类型、数量、质量、权属和分布情况,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未利用地、河滩地等土地资源,切实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全力保障耕地占补平衡。新开发的耕地必须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满足农业生产的基本条件,地力等级不低于周边平均地类等级。各地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科学合理的制定新建耕地的地力培肥、耕作管护等措施,逐步提高新增耕地的等级和质量。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开展耕作层剥离保护和有效利用试点,把建设占用耕地的优质表土剥离出来用于新垦造的耕地,增加肥力,提高质量。各地的建设项目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时,若占用水浇地则必须补充水浇地,确实难以完成的要采取“新补与改造”的办法,采取利用小流域水源、机井抽水等措施,将现有的旱地多渠道改造为水浇地。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结合各地年度建设占用耕地情况、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等因素,核定并下达2015年至2017年各地补充耕地储备任务。
  三、强化新增耕地的后续管护
  后备耕地验收合格后,各地要落实属地责任,强化后续管护,调整土地权属,做到后备耕地及时耕种、农业设施专门管护。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新的经营管理模式,鼓励依法有序的土地经营流转。后备耕地允许由所在地的行政村承包流转给农业开发公司和种植大户等组织规模化经营,促进农村产业化经营、城乡一体化发展。
  四、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的统筹机制
  耕地占补平衡原则上应在县级区域内落实,确因后备资源缺乏无法落实的可在项目所在地的地级市区域调剂。地级市无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核准,可跨区域易地调剂。易地补充耕地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原则,实行有偿使用方式,流转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后由两地人民政府签订相关协议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统筹耕地占补平衡的资金投入
  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资金包括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两部分。其中,政府投资主要依靠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或市、县(乡)人民政府自筹资金;社会投资包括建设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和个人投资。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足额收缴耕地开垦费,统筹协调社会资金投入,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的资金保障。凡建设项目和设施农业用地单位或个人,没有能力或不具备条件开垦耕地的必须按《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宁财(综)〔2012〕13号)规定的耕地开垦费上限缴纳耕地开垦费,即涉及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水浇地以15元/平方米收缴、旱地以6元/平方米收缴;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耕地,水浇地以10元/平方米收缴、旱地以4元/平方米收缴。耕地开垦费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耕地开垦费的审计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截留、挤占和挪用耕地开垦费。
  六、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的目标考核
  自治区已将各市完成年度补充耕地储备任务作为考核地方人民政府耕地保护履职情况的重要内容,纳入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各地人民政府要追踪问效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占补平衡情况,保质保量完成自治区下达任务。同时,考核结果作为重要的奖惩指标,在安排下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土地整治项目中予以体现。完不成耕地储备任务的地区,自治区暂停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审批手续。
  附件:2015年度—2017年度各地补充耕地储备任务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3日
  附件
  2015年度—2017年度各地补充耕地储备任务表
  单位:亩

  名称

  补充耕地储备任务

  2015

  2016

  2017

  银川市

  银川市市辖区

  500

  6000

  8000

  永宁县

  5000

  9500

  3700

  贺兰县

  6000

  8200

  1000

  灵武市

  700

  1500

  900

  小计

  12200

  25200

  13600

  石嘴山市

  石嘴山市市辖区

  7000

  8400

  2500

  平罗县

  6000

  7000

  8000

  小计

  13000

  15400

  10500

  吴忠市

  利通区

  3500

  4800

  6000

  青铜峡市

  5000

  6200

  0

  同心县

  1200

  1500

  1500

  红寺堡区

  1400

  2500

  5000

  盐池县

  3000

  3600

  3500

  小计

  14100

  18600

  16000

  固原市

  原州区

  0

  3000

  3000

  2000(旱改水)

  1500(旱改水)

  0

  西吉县

  2500

  2500

  0

  3000(旱改水)

  3000(旱改水)

  2000

  彭阳县

  200

  280

  600

  500(旱改水)

  1000(旱改水)

  1000(旱改水)

  隆德县

  1600(旱改水)

  800(旱改水)

  1600(旱改水)

  小计

  9800

  12080

  8200

  中卫市

  沙坡头区

  2500

  2000

  2500

  中宁县

  1000

  1000

  1000

  海原县

  3600

  4200

  4200

  小计

  7100

  7200

  7700

  合计

  56200

  78480

  5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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