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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政办发[2015]122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8-29
实施时间: 2015-8-29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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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2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及《国家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要求,现就我区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以下简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改革目标。
  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由工商、质监、税务3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
  (二)基本原则。
  规范统一。规范办事流程、统一申请材料、简化审查环节,方便申请人快速通过市场准入环节。
  统筹推进。将企业设立通过“三证合一”登记,实行统一代码工作机制,与加快推进政府“一站式”服务、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审批事权改革、政府信息共享等工作紧密结合,同步推进。
  二、改革内容
  (一)统一编码规则,实行源头赋码。
  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合并为统一代码,根据源头顺序赋码原则,采用统一的编码规则,一份营业执照仅加载一个统一代码,质监、税务部门不再另行赋码和发证。统一代码设计为18位,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校验码5个部分组成。国家工商总局向我区一次性预赋满足5年需求的统一代码码段后,由自治区工商局在全区进行分配,并采取实时、流水、自动赋码的方法,对全区市场主体按照核准的先后顺序,随到随取,自动生成符合编码规则的统一代码。统一代码具体编码规则和分配办法按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统一登记条件,规范登记流程。
  坚持依法行政、方便企业办事、降低行政成本的原则,实行统一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和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登记部门审核后,直接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企业登记信息,同时将信息通过数据交换平台共享给税务、质监、政务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
  (三)改造升级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依托自治区工商、税务、质监部门现有审批系统、设施资源,建设自治区“三证合一”数据交换平台。登记机关按有关要求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通过自治区“三证合一”数据交换平台传输至税务、质监等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要适应“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变化,以统一代码为标识,自行改造升级现有业务管理系统,实现全区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推动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
  (四)梳理完善法规,实行一照通用。
  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梳理、提请修订本部门与“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不一致的地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各级各部门和金融机构在办理政府采购、招投标、银行开户以及其他涉企相关手续时,对市场主体提交的统一代码营业执照予以认可,不再要求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三、实施范围和步骤
  全区“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包括各类企业(含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定,集团和个体工商户目前不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暂不适用“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2015年9月1日起在全区各级登记注册部门试运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10月1日起在全区全面实施。各市、县(区)要统筹做好改革前后的过渡衔接工作,有序做好已登记企业(包括已试点“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企业)证照的换发工作。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对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核发加载嵌入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相关证照。在过渡期内,未换发的证照(包括各地探索试点的“一照三号”营业执照、“一照一号”营业执照,下同)可继续使用;存量市场主体应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现有机构代码向统一代码过渡换发。过渡期结束后,登记管理部门的旧登记证(照)停止使用,全部使用以统一代码为编码的营业执照。
  四、登记操作流程
  (一)受理:
  申请新设或变更登记市场主体,申请人到具有相应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注册窗口递交一套“一照一码”登记纸质申请材料,受理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予以收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件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缺材料。
  (二)核准:
  受理人将企业登记信息录入全区企业登记管理平台,按照规定登记程序批准后通过全区企业登记管理平台核准并生成统一代码,打印“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三)送达:
  登记注册部门按时完成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到登记注册窗口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四)共享:
  自治区工商局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通过“三证合一”数据交换平台实时交换至自治区地税局、宁夏国税局。自治区质监局和政务服务中心根据身份权限读取相应数据,通过登录到前置机主动获取数据。
  以上业务流程适用企业新设和变更登记。对未办理统一代码“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注销,按原注销登记程序办理。对已办理统一代码“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注销按照先办理税务完结证明、再注销营业执照的顺序办理。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自治区成立“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协调会议制度。自治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自治区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宁夏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信息化建设办、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参加,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全区“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各市、县(区)要强化组织领导,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对推进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二)完善制度措施。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要配合各相关部门,做好地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审查、修订、完善工作。自治区工商局要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等6部委(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文件的规定,为企业提供规范的申请文书,实现全区范围内“一表申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要按照企业设立提交材料规范,优化办事流程,制定简便易行、功能完备、全区统一的“三证合一”办理工作流程图。各市、县(区)要完善“三证合一”登记工作规范、办事指南等配套措施、办法。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要及时通知各金融机构在办理涉企相关手续时,对企业提交的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予以认可。
  (三)强化基础保障。
  自治区工商局负责改造企业登记管理系统,实现自动加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打印“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和实时推送共享数据信息功能;负责“三证合一”数据交换平台建设,实现与税务部门实时、与其他部门及时进行信息交换。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行政审批信息共享数据库建设,逐步实现与商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食品药监等审批部门的信息共享。自治区信息化建设办负责横向部门间、纵向市、县(区)的网络连通工作。自治区工商、质监、税务部门要通过改造各自业务系统,完成与“三证合一”数据交换平台的对接开发工作,实现内部管理业务有序衔接。各级财政对“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所需经费要予以充分保障。针对改革后窗口业务量增大的状况,各地要采取安排公益岗位和服务外包的方式做好窗口人员的补充和增配。各级工商、质监、税务部门要及时开展“三证合一”综合业务培训,提高窗口人员熟练掌握新业务的水平。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段,广泛宣传、解读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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