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宁政办发[2015]148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10-23
实施时间: 2015-10-23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193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58号)精神,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全面推进社会扶贫体制机制创新,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战略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扶贫开发的决策部署,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兴友善互助、守望相助的社会风尚,创新完善人人皆愿为、人人皆可为、人人皆能为的社会扶贫参与机制,丰富发展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扶贫工作格局,为确保贫困地区与全国、全区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健全组织动员机制,搭建社会参与平台,完善政策支撑体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坚持多元主体。充分发挥各类市场主体、行业部门、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作用,形成强大合力。
  ——坚持群众参与。尊重帮扶双方意愿,促进交流互动,激发扶贫对象内生动力,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扶贫开发的积极性。
  ——坚持精准扶贫。推动社会扶贫资源动员规范化、配置精准化和使用专业化,通过分类施策、精准滴灌、靶向治疗,大力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切实惠及贫困群众。
  ——坚持开发扶贫。动员各类社会扶贫主体帮助扶贫对象解决发展中面临的民生难题,重点帮助改善基础设施、发展致富产业、提高劳动技能和提供就业岗位,增强“造血”功能,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三、工作任务
  (一)深化定点帮扶工作。加强与定点帮扶我区的中央单位联系对接,建立良好的互动合作机制,积极争取更大支持;动员各中央定点帮扶单位,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各具特色的帮扶工作,大力宣传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力争为中央单位开展定点帮扶工作做出样子、走出路子(牵头单位: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自治区扶贫办、宁夏广播电视台、宁夏日报报业集团)。进一步完善“不脱贫不脱钩、一帮到底”的定点扶贫工作机制,发挥区内各帮扶单位职能优势,多渠道筹措帮扶资源,重点帮助贫困村完善公共服务、培育特色产业、提高劳动技能、加强组织建设、强化社会管理,协调解决扶贫对象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牵头单位:自治区扶贫办,协办单位: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各级定点帮扶单位);完善区内定点扶贫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考核评估机制,增加扶贫工作在帮扶单位领导班子绩效考核中的赋分比例;按照“每个贫困户都有帮扶责任人”的要求,动员和组织各帮扶单位干部职工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爱心一对一”结对帮扶关系;充分发挥第一书记和扶贫开发驻村工作队在加强基层组织、推进精准扶贫、为民办事服务、提升治理水平中的作用,督促各工作队成员认真采集、整理和更新“雨露百事通”中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牵头单位:自治区扶贫办,协办单位: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各级定点帮扶单位)。
  (二)拓展闽宁合作领域。强化务实高效的协调联系机制,丰富和发展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闽宁模式”,不断完善机制、创新形式、拓宽领域,确保取得新成效(牵头单位:自治区扶贫办,协办单位:自治区各厅局委办,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在继续坚持开展县(市、区)结对和部门对口帮扶的基础上,倡导乡(镇)和行政村结对帮扶,提高结对帮扶的精准度(牵头单位:自治区扶贫办,协办单位: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厦门“9·8”投洽会、中阿博览会等为平台,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工作,提升企业合作层次、拓展合作空间,促进双方在经济领域的互融互通、互利共赢(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协办单位:自治区扶贫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坚持党政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双向挂职交流,深化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之间的合作交流,为闽宁协作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协办单位:自治区扶贫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创新教育、科技、卫生、旅游和金融等领域合作机制,搭建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参与对口扶贫协作的信息服务平台,推动两省(区)对口扶贫协作向更大纵深、更宽领域发展(牵头单位:自治区相关厅局委办,协办单位:自治区扶贫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继续加强以闽宁镇为重点的闽宁示范乡(镇)和示范村建设,积极推进闽宁扶贫产业园区建设(牵头单位: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自治区有关厅局委办)。
  (三)大力倡导民营企业扶贫。通过各地各类在宁企业家协会(商会),广泛动员民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参与贫困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建设。发挥民营企业资金、技术、市场、管理等优势,大力倡导开展村企共建,发挥扶贫龙头企业带动作用,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到贫困村投资兴业,通过资源开发、产业培育、市场开拓和建立农副产品生产基地等形式,广泛吸纳扶贫对象就业,实现合作共赢。倡导民营企业捐资助贫,多渠道帮助扶贫对象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牵头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协办单位:自治区扶贫办、商务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探索完善政府扶贫与企业扶贫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协同推动机制,不断拓展民营企业参与扶贫开发的空间,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加快推进面向社会购买服务,支持参与社会扶贫的各类主体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承接政府扶贫公共服务、承担扶贫项目的实施(牵头单位:自治区扶贫办,协办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商务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积极引导社会组织扶贫。支持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组织通过开展志愿服务、专业人才支持、扶贫募捐、组织人员到贫困村开展乡村旅游、认购扶贫对象生产的农副产品和手工艺品等形式参与扶贫开发。积极引导自治区各级公益性社会组织不定期开展扶贫济困社会公益活动,鼓励参与社会扶贫资源动员、配置和使用等环节,建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参与扶贫开发机制(牵头单位:自治区扶贫办,协办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及时发布扶贫需求、资源供给等信息,为各类社会组织开展扶贫活动提供信息服务(牵头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自治区扶贫办、民政厅、民委)。加强对各类社会组织开展扶贫活动的业务指导,切实做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牵头单位:自治区扶贫办,协办单位:自治区民政厅)。探索建立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参与扶贫开发工作的激励机制,优先支持具有扶贫功能的社会组织发展(牵头单位:自治区扶贫办,协办单位:自治区民政厅、民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积极筹建宁夏扶贫志愿服务促进会或宁夏扶贫志愿者协会,发挥其在动员组织各类社会组织参与扶贫开发工作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开展国际扶贫合作交流(牵头单位:自治区扶贫办,协办单位: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社会组织工委)。
  (五)广泛动员个人参与扶贫。大力倡导“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全民公益理念,通过“雨露百事通”和“爱心一对一”帮扶软件,搭建交流交融、互帮互助平台,引导包括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及海外人士在内的社会各界人士,以爱心捐赠、志愿服务、结对帮扶、体验走访等多种形式参与扶贫开发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扶贫办,协办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外办、台办、总工会)。认真落实把扶贫纳入基本国情教育范畴的要求,引导大中小学学生参加以扶贫为主题的社会实践活动(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协办单位:自治区扶贫办)。支持专业技术人才、退休人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扶贫调研、支教支医、文化下乡、科技推广、创业示范等扶贫活动(牵头单位:自治区各相关厅局委办,协办单位:自治区扶贫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社区、学校、商场、超市等设立捐助箱(站),方便居民捐资或捐赠闲置物品。支持开展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赛等活动,拓宽社会爱心人士参与扶贫渠道(牵头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协办单位:自治区扶贫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六)打造扶贫公益品牌。继续发挥“光彩事业”“希望工程”“母亲水窖”“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春蕾计划”“爱心包裹”等扶贫公益品牌效应,积极引导社会各方面资源向贫困地区聚集,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雨露计划”、扶贫小额信贷和扶贫移民等项目,不断打造针对贫困地区留守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一对一结对”“手拉手帮扶”等扶贫公益新品牌(牵头单位:自治区各相关厅局委办,协办单位:自治区扶贫办,各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以“10·17”扶贫日为载体,启动“爱心一对一”“扶贫志愿者行动”“万户结对行动”“雨露扶贫行动”等公益品牌创建活动(牵头单位:自治区扶贫办,协办单位:自治区民政厅、总工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完善保障措施
  (一)落实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税收法律及有关规定,严格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税收减免等政策。对到六盘山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宁夏片区县和红寺堡区、各生态移民安置区投资兴办且从事国家不限制或鼓励发展的产业,企业自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税实行“三免三减半”优惠;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企业和我区高新技术企业,除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从其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行“三免三减半”优惠(牵头单位:自治区地税局,协办单位: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据《关于融入“一带一路”加快开放宁夏建设的意见》(宁党发[2015]22号))。对接收100人以上的劳务移民安置企业,参照自治区企业招用再就业的相关政策,按接收移民人数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自治区地税局,协办单位: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据《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宁财税发[2014]707号))。金融机构要为积极参与扶贫开发、带动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符合信贷条件的各类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贴息等政策扶持(牵头单位:自治区金融办,协办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在宁各金融机构,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积极探索,稳步协同推行扶贫小额贷款保险,提高扶贫对象风险保障水平(牵头单位:宁夏保监局,协办单位: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在宁相关保险公司,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主设立扶贫公益基金(牵头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协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建立激励体系。认真做好全国社会扶贫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工作。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定期开展社会扶贫表彰,让积极参与社会扶贫的各类主体政治上有荣誉、事业上有发展、社会上受尊重。对扶贫成效明显、贡献特别突出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可在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项目冠名(牵头单位:自治区扶贫办,协办单位:自治区相关厅局委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搭建信息服务平台。通过“宁夏扶贫”网等媒体和“雨露百事通”“爱心一对一”帮扶软件,公布扶贫开发政策措施、宁夏六盘山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各类培训视频资料和贫困村、区内外有参与扶贫工作愿望的农业专家、建档立卡贫困户基本信息与需求等,为社会各界开展扶贫活动提供准确高效便捷的信息服务(牵头单位:自治区扶贫办,协办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农牧厅、团委、妇联、科协,宁夏农科院,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弘扬扶贫济困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社会扶贫方面好做法、好经验和先进典型、最美扶贫人物,不定期推出扶贫公益广告、公益栏目,营造友善互助、守望相助的社会风尚,营造人人皆愿为、人人皆可为、人人皆能为的浓厚社会氛围(牵头单位:自治区扶贫办,协办单位:宁夏广播电视台、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五)改进管理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适应社会扶贫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需要,牢固树立全社会参与的大扶贫理念,深入调查研究,强化服务意识,搭建社会参与平台,提高社会扶贫工作的管理服务能力(牵头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自治区扶贫办)。建立更加科学和更具可操作性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定点扶贫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每年年中通报1次各单位定点帮扶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年底前对全年定点帮扶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纳入对领导班子考核内容,通报考核结果(牵头单位:自治区扶贫办,协办单位: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加强对社会扶贫资源筹集、配置和使用的规范管理,建立科学、透明的社会扶贫监测评估机制,完善社会扶贫项目招标采购、社会组织征信和引进第三方监测、评估、审计等制度,公开评估审计结果,增强社会扶贫公信力和影响力(牵头单位:自治区扶贫办,协办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加强贫困村基层组织建设,有针对性的加大贫困地区人才引进力度,定期组织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到贫困村服务,提高农村致富带头人和贫困群众的创业就业能力。充分尊重贫困群众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把贫困地区的内生动力和外部帮扶有机结合,不断提高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的自我发展能力(牵头单位:自治区扶贫办,协办单位:自治区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协、团委、妇联、宁夏农科院,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六)加强组织动员。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社会扶贫工作,加强协调、密切合作,形成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的强大合力,统筹推进各项工作。扶贫部门要加强社会扶贫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服务。财政、税务、金融部门要落实财税和金融支持政策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落实驻村帮扶干部、“三支一扶”等人员的工作经费、生活费补贴等待遇。民政部门要将扶贫济困作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支持社会组织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对“黄河善谷”建设的组织领导,积极挖掘和整合慈善资源和社会福利项目,重点向贫困地区聚集。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扶贫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完善工作体系,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要汇全区之力、聚各方之财、集全民之智,加快推进扶贫开发进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衔接 洪府发[2016]22 2016/6/21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推动省级扶贫开发工作 闽经贸综合[201 2013/11/12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 辽政办发[2015] 2015/2/2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成都分行等部门关于深入推 川办函[2014]11 2014/7/25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用好用活土地政策积极支持扶贫 晋政办发[2016] 2016/8/18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 辽政办发[2016] 2016/11/15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 内政办发[2016] 2016/1/1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 皖政办[2015]3号 2015/1/16
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意见 国办发[2014]58 2014/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