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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宁政办发[2015]150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10-28
实施时间: 2015-10-2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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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发展电子商务
  (一)积极拓展电子商务应用领域。发挥银川市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宁夏软件园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通过电子商务应用,重点推进特色农副产品、清真食品、穆斯林用品等实现线上与线下交易结合。加快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和千村电商工程,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向农村延伸业务,推动居民生活服务、休闲娱乐、金融等领域电子商务应用。实施“规范促进电子商务”行动计划,推动落实《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7号)。引进阿里巴巴、京东商城、苏宁易购等第三方电商平台企业落户我区。鼓励电商企业利用物品编码技术,实现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移动商务领域的运用。推动本地专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国内外知名电商平台设立的宁夏特色产品馆,拓展我区名优特产品外销渠道。(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牧厅、信息化建设办、质监局、工商局、供销社等部门配合。)
  (二)落实电子商务科技支持、要素保障和财税支持政策。加快推进电子发票应用,完善电子会计凭证报销、登记入账及归档保管等配套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电子商务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等政策。大型数据中心用电执行大工业电价政策,鼓励其参与直购电试点。(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物价局、地税局、宁夏国税局等部门配合。)
  (三)规范电子商务主体注册经营。县域内经工商登记注册,并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应申请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亮标经营,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登记证照。(自治区工商局牵头,自治区质监局、宁夏通信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四)推动金融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组织地方性商业银行加快本地移动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构建移动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探索创新符合电子商务企业和消费者多元化需求的移动金融服务。通过信息技术和移动金融业务创新,形成线上线下相融合的电子商务新模式,推进传统线下零售企业的移动电子商务化,引领传统企业升级转型,妥善解决电子商务对传统产业的利益冲击,切实提升移动电子商务应用的安全性和便捷性。(人行银川中心支行牵头,自治区商务厅等部门配合。)
  二、加快发展物流配送
  (一)提高商贸物流社会化、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引导生产和商贸流通企业剥离或外包物流功能,支持传统仓储企业向配送运营中心和专业化、规模化第三方物流发展,支持银川市继续做好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工作,鼓励推广共同配送、统一配送、集中配送等模式。推广“网订店取”模式,鼓励物流企业在学校、社区、写字楼等周边设立公共自助提货柜。鼓励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和快递物流企业集聚到电商快递物流基地,实行统一集中仓储、运输、分拣、配送,打造全区电子商务快递物流基地。鼓励各类农产品生产加工、冷链物流、商贸服务企业改造、新建一批适应现代流通和消费需求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鼓励物流企业加大绿色物流装备、技术、仓储等设施的使用力度。加快商贸物流技术和服务标准推广,继续加大商品条码在物流供应链领域的应用,以标准化托盘循环共用试点工作为切入点,逐步提高标准化托盘普及率,促进相关配套设施设备的标准化改造。推进自治区级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支持企业不断提升物流信息化建设水平,解决物流信息不对称和物流成本高的问题。(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交通运输厅、信息化建设办、宁夏邮政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二)完善物流配送车辆管理。推动城市配送车辆(包括小型快递运输车辆)统一标识管理,促进配送车型标准化发展。加快推广城市配送车辆新技术应用,支持专业配送企业使用符合规范的新能源专用物流配送车。允许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非机动物流配送车辆从事社区配送。对运送生鲜食品、主食制品、药品等车辆,实行特殊运行管理。(自治区公安厅牵头,自治区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质监局、食品药监局、宁夏邮政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三)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加强大型商业网点周边道路、停车位、公交停靠站点等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优化客货运交通组织,解决城市物流配送存在的通行难、停车难、卸货难等问题。(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配合。)
  三、大力发展连锁经营
  (一)促进连锁经营向多领域延伸。推进发展直营连锁,规范发展特许连锁,引导发展自愿连锁。支持连锁经营企业建设直采基地和信息系统,提升自愿连锁服务机构联合采购、统一分销、共同配送能力。大力发展社区连锁便利店,拓展代收水电煤气费、代收快递、提供旅游资讯服务等便民服务功能。鼓励商业银行在小型超市、便利店、小型餐饮企业等场所布放POS机等金融服务机具,使消费者能够持金融IC卡实现快速支付。培育农村连锁龙头企业,引导其由规模扩张型向质量升级型转型,提高服务农村生产和农民生活能力。支持品牌连锁、老字号企业优先进驻学校医院、机场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旅游景点,带动商品品质和服务水平提高。(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交通运输厅、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等部门配合。)
  (二)落实连锁企业汇总纳税。对跨省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由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按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所得税。对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企业,按照《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税发[2015]20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总机构统一核算分配应纳税额,各分支机构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宁夏国税局牵头,自治区地税局、财政厅配合。)
  四、推进商品市场转型升级
  (一)提升发展商品市场。制定并发布政府鼓励的流通设施目录,进一步推动商品市场提升专业化和精细化水平,拓展商品展示、品牌集聚、电子商务、信息发布、物流服务、商品检测等服务功能,促进商品市场转型升级。制定出台全区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布局规划,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各类规划的衔接工作,抓好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和覆盖五市的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终端建设,加快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便民惠民的公益性市场体系。(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供销社,五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支持农产品骨干流通网建设。积极与市场对接,吸引社会投资人与自治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共同发起设立农产品骨干流通网建设子基金,专项用于鼓励和扶持农产品骨干流通网建设。(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配合。)
  (三)减免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2015年年底前,对符合减免条件的专门经营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治区地税局牵头,自治区财政厅配合。)
  (四)保障市场搬迁改造用地需求。支持城区商品批发市场异地搬迁改造,政府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安排商品批发市场用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五、增加居民生活服务设施投入
  (一)强化商业网点规划落实。建立完善商业网点规划实施保障机制,将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城市规划议事协调机构的成员单位。加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将乡镇商业网点建设纳入小城市培育试点镇内容和小城镇建设规划。研究制定宁夏商业网点布局规划,修订完善并严格执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加强对大型商业网点(5000平方米以上)规划选址的公示,实行大型商业网点(5000平方米以上)规划建设听证制度。完善社区商业网点配置,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10%,并在规划审核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加强把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商务厅配合。)
  (二)完善生活性服务体系。以便民消费、便民生活为宗旨,以社区双进、早餐示范、再生资源体系建设、家政服务等工程为切入点,大力推进生活性服务体系建设。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加快建设市级公益性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和服务人员供给基地,培育一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健全养老护小型家政服务人员培训体系,扩大家政服务供给。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在社区设立便利店、菜市场、早餐店、药店、维修点、家政服务点、再生资源回收站等居民日常生活必需的商业网点,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便民流通体系,打造“51015”居民便利生活服务圈。(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供销社等部门配合。)
  (三)稳步推进营改增改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积极做好生活服务业等行业的营改增准备工作,努力实现增值税货物领域全覆盖。(宁夏国税局牵头,自治区地税局、财政厅配合。)
  六、推进绿色循环消费设施建设
  (一)发展绿色流通。培育一批集节能改造、节能产品销售和废弃物回收于一体的绿色市场、商场和饭店。推广绿色低碳采购,支持流通企业与绿色低碳商品生产企业(基地)对接,打造绿色低碳供应链。促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体系建设,支持淘汰老旧汽车,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推进报废汽车资源综合利用。(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供销社配合。)
  (二)推进节能降耗。大力推广绿色低碳节能设备设施,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在具备条件的企业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试点夹层玻璃光伏组件等新材料产品应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商务厅配合。)
  七、培育大型流通企业
  加大自治区重点流通企业培育力度,推动优势流通企业利用参股、控股、联合、兼并、合资、合作等方式做大做强,培育一批名企、名店和名品。大力培育宁夏清真餐饮品牌,认定宁夏清真餐饮龙头企业。推进流通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国有流通企业改制重组,实现混合所有制发展。支持商业银行扩大对兼并重组商贸企业综合授信额度,鼓励银行、担保、保险、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融资机构开发符合商贸流通行业特点的融资产品,提升对商贸流通企业的增值服务。引导培育流通企业创建知名品牌,申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支持“老字号”企业加快产业开发、品牌建设,提升规模化、信息化、品牌化水平,打造一批拥有自主品牌、主业突出、竞争力强的大型流通产业集团。(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办、工商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等部门配合。)
  八、提升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活力
  (一)推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整合利用社会服务力量,建设自治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完善服务平台功能,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提供质优价惠的信息咨询、创业辅导、市场拓展、电子商务应用、特许经营推广、企业融资、品牌建设等服务。(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二)落实中小微企业融资政策。在充分把控行业和产业链风险的基础上,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完善小微商贸流通企业融资环境。支持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典当等企业创新服务产品。指导小微企业通过创新发展,走“专精特新”的发展道路,实现转型升级。(自治区金融办牵头,自治区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宁夏银监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等部门配合。)
  (三)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纳税确有困难且符合困难性减免条件的企业,经有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自治区地税局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国税局等部门配合。)
  九、促进内外贸融合发展
  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申报国家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试点,推动自治区内大型商业零售企业与外贸企业、国际供应商加强合作,鼓励企业建设进口商品销售网点,引导企业开展内外贸一体化经营。支持流通企业“走出去”,通过合资、并购及联合直接投资等方式进入国际市场,发展跨国连锁经营,建立海外营销、物流及售后服务网络。鼓励商业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各类信用消费业务,鼓励直接面向消费者进行赊销。积极鼓励内外贸企业利用银川综合保税区的平台功能,承接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促进内外贸融合发展。(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税局,银川海关、人行银川中心支行配合。)
  十、努力改善营商环境
  (一)着力减少行政审批。进一步减少和下放内贸流通领域的行政审批事项,凡是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区直有关部门应及时取消和下放到位。全面取消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审批事项,凡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原则上一律取消。严格执行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加强涉企收费清单动态管理。重点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各类年审、年检和与之挂钩的培训、收费。加大对违规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查处力度,坚决制止各类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以及增加企业不合理负担等行为。(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编办、财政厅、政府法制办、物价局、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二)实行工商用电同价。鼓励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商业用电实行与普通工业用电同价政策。(自治区物价局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配合。)
  十一、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推进商贸流通领域法治化建设,加快流通领域地方立法。全面清理涉及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建立维护全区市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长效机制。规范市场主体竞争行为,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完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规范及相关制度,健全举报投诉办理和违法行为曝光机制,强化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工商局、公安厅、物价局配合。)
  十二、加大市场整治力度
  (一)完善联合监管机制。完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严厉打击虚假宣传、侵权假冒、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形成监管合力。健全举报投诉办理机制,在大型商业网点和网购平台建立投诉快速处理绿色通道,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监局等部门配合。)
  (二)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加大对重点商品、重点领域的专项整治力度,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计量监管和抽查,集中开展互联网、城乡结合部侵权假冒伪劣商品专项整治。加强网上市场监管,建设智慧型商品市场监管体系,加快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查询公告系统和联网监测监管系统建设,建立工作联系和指导服务制度,促进网上市场健康发展。(自治区工商局牵头,自治区食品药监局、物价局、公安厅、商务厅、质监局配合。)
  十三、加快推进商务领域信用建设
  (一)加强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认真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年—2020年),完善流通服务领域信用记录,推动零售商与供应商建立形式多样的信用合作模式,逐步建立完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等流通企业信用档案。鼓励内贸流通企业利用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扩大销售规模。积极开展商业保理,规范预付消费行为,扩大企业信用销售,促进个人信用消费。指导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在食品、药品等行业开展企业信用认证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进一步完善商贸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认真做好商贸流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评价试点工作。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等活动,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商务诚信环境。(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商局、食品药监局、公安厅、人行银川中心支行配合。)
  (二)健全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宁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建设,及时披露企业侵权假冒、行政处罚等信息,依法发布失信企业“黑名单”。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案件曝光平台,推进案件信息公开,提高企业失信成本,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营造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自治区工商局牵头,自治区商务厅、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质监局、食品药监局、公安厅、宁夏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等部门配合。)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分工要求,切实负起责任,根据本意见抓紧落实工作举措,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统筹协调,落实责任单位,出台有针对性的配套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形成政策合力。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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