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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政办发[2015]107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10-23
实施时间: 2015-10-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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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实行普遍性降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转出、免征一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转出、免征一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后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见附件1)。对取消、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擅自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一)取消7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公安部门的非机动车补牌证费、《杭州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工本费,交通运输部门的旅客港务费,卫生计生部门的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费,新闻出版部门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等5项收费;已经明确执行期限的交通运输部门的船闸过闸费(限于政府投资的船闸),水利部门的船舶过闸费(限于政府投资的船闸)等2项收费,在执行期满后取消。
  (二)将6项属于资源补偿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包括:建设部门的风景名胜区维护管理费(同时根据《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更名为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交通运输部门的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水利部门的占用水域补偿费、滩涂围垦资源使用费,海洋与渔业部门的渔业资源赔偿费。
  (三)清理后保留的省级设立的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小微企业实行免征。包括:交通运输部门的货物港务费、引航移泊费和“四自”航道收费(限于政府投资),其中以船舶吨位为征收依据的免征范围参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船舶港务费等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办税〔2015〕14号)规定执行,即对100总吨以下的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征。
  二、降低一批政府性基金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标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2项政府性基金和5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征收标准。包括: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2项政府性基金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水利部门的水土保持补偿费、交通运输部门的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药品检验费、质监部门的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监督检验收费等4项收费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质监部门的住宿餐饮业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
  三、研究完善我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管制度。根据“营改增”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推进情况,相应调整完善我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管制度,进一步营造公平市场环境。具体调整完善措施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另行研究制定,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四、规范强制垄断性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对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予以公布(省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见附件2)。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和不再收取部分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对未纳入国家、省级政府定价目录清单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特别是与行政审批相关、竞争不充分的中介收费,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禁借助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五、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署,积极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促进其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行业协会商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时收取的费用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按规定程序报批。行业协会商会收取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应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行业协会商会接受社会各界捐赠要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禁止强行或者变相摊派。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和强制订购刊物等。
  六、做好收费目录清单常态化公开工作。各地、各部门应结合职责分工,对收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推行常态化公开,确保收费目录清单时效性。财政、发展改革、经信、民政、物价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收费公开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七、取消、免征、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省级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开展收费专项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附件:
  1.浙江省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浙江省省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3日

相关附件:
浙政办发〔2015〕10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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