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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政办发[2015]10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11-4
实施时间: 2015-12-4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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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4日
  浙江省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权力清单管理,加强对各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部门行使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职权(以下简称为行政权力)。
  本办法所称的权力清单包括行政权力的权力名称、权力类别、实施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等内容。
  第三条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按照依法行政、公开公正的原则,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布权力清单,依法行使纳入权力清单的行政权力。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在行使权力清单所列行政权力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构建职责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统筹负责同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的管理监督工作,组织开展职权清理、审核确认、清单编制、动态管理等工作,经同级政府授权调整并公布权力清单。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同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各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应当加强与权力清单维护、管理工作的衔接,优化行政审批流程。
  各级监察部门负责行政权力的监察工作,对权力清单涉及的廉政风险点实施监控,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实施责任追 究。
  各级政府办公室(厅)负责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推进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化平台建设和管理。
  各级政府部门负责本部门权力清单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省级政府部门负责指导本系统权力清单维护、管理工作,制定本系统统一、规范的权力清单基本目录。
  各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有利于工作开展为原则,对上述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必要调整。
  第五条 浙江省行政权力事项库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建立,是全省各级政府部门管理、发布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权力信息的统一平台,是实现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的基础数据库。
  第六条 纳入浙江省行政权力事项库管理的行政权力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运行信息两类。基本信息包括权力名称、基本编码、权力类别、实施依据等内容;运行信息包括实施主体、收费依据和标准、办理机构、办理时限、办理地点、联系电话、监督方式、常见问题解答、运行流程、服务表格等内容。
  第七条 浙江省行政权力事项库分为基本目录库和权力运行库。行政权力的基本信息纳入基本目录库管理,不同地区、层级政府部门行使的同一项行政权力,在基本目录库中列为一个条目,赋予统一的基本编码。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实际行使的行政权力信息纳入权力运行库管理,各级政府部门在权力运行库中的行政权力基本信息必须从基本目录库下载,行政权力运行信息由政府部门自主梳理入库。
  各级政府部门的权力清单和浙江省行政权力事项库通过技术手段实现自动关联。
  第八条 浙江省行政权力事项库信息系统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建设、管理;省编委办负责浙江省行政权力事项库基本目录库的维护、管理;各级政府部门负责浙江省行政权力事项库权力运行库的维护、管理。
  第九条 权力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对权力清单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一)法律、法规、规章新设行政权力的;
  (二)行政权力设定依据失效、废止或更改的;
  (三)行政权力因机构、职能变动调整的;
  (四)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调整的情形。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项情况的,由相应的省级政府部门于法律、法规、规章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编委办提出调整本系统行政权力清单的申请,并提交需调整行政权力所涉及的本系统各级有关部门名录;限于特定区域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权力,由当地政府部门于法律、法规、规章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政府部门提出调整行政权力清单的申请,省级政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如无对应省级政府部门,由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承担初审职责),初审同意的,报省编委办审核。省编委办于受理申请当日,同步征询省法制办合法性审查意见,省法制办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省编委办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调整的决定,同意调整的,于法律、法规、规章生效之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对各级有关部门权力清单进行调整。法律、法规、规章为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的,各环节的时限均缩短为2个工作日。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情况的,由调整后实施权力的政府部门于职能变动文件下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本部门需调整的行政权力清单,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机构编制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的,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同步调整相关单位的权力清单。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情况的,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各级政府部门自行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对权力清单相关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内容进行更改,并报告同级机构编制部门。
  各级政府部门未按规定的程序、时限提出申请或调整行政权力清单的,同级或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法制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可以提出督促意见。
  第十一条 政府部门行政权力委托下放或实行市、县(市、区)属地管理的,由下放行政权力的政府部门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调整申请,由机构编制部门征询同级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意见,法制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报请同级政府审核,政府批准同意的,机构编制部门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调整上下级政府部门的权力清单。承接委托下放或属地管理行政权力的政府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做好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内容的更改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每月汇总同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的变动情况,于下月初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布上月同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变动明细表。
  第十三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情况的评估和监督检查,定期开展行政权力事项清理工 作,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或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权力事项,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同级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报送上年度行政权力运行情况报告。
  年度报告内容包括:行政权力运行、行政监察、法制监督的基本情况,检查考核情况,影响行政权力运行的主要因素,以及同级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政府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政府、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行使权力清单确定的行政权力的;
  (二)在权力清单之外违法设定或行使行政权力的;
  (三)变相行使已取消、转移、下放的行政权力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提出行政权力清单调整申请的;
  (五)未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或未按运行流程规定的程序行使行政权力的;
  (六)未按规定维护、管理本部门行政权力运行信息的;
  (七)未按规定报送行政权力运行情况年度报告的;
  (八)其他违反行政权力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同级政府、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政府或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调查,举报情况属实的,提请有权处理的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对实名举报的,应当于调查处理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书面告知处理情况。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单位,以及其他实行权力清单管理单位的权力清单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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