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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会计法规 > 政府会计准则 > 具体会计准则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征求《政府会计准则第××号——存货[征求意见稿]》等
发文文号: 财办会[2015]2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5-11-11
实施时间: 2015-11-11
法规类型: 具体会计准则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297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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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行装局,高检院计财局,各民主党派中央财务部门,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快推进政府会计改革,建立政府会计准则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和《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我们起草了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四项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5年12月1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会计司。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一处杨海峰 谭笑
  电话:010-68552898、68552932
  传真:010-68552529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100820
  电子邮箱:tanxiao@mof.gov.cn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11月11日

相关附件:
1、政府会计准则第××号——存货(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doc    
2、政府会计准则第××号——投资(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doc    
3、政府会计准则第××号——固定资产(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doc    
4、政府会计准则第××号——无形资产(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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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lxgao   2015年11月19日
政府会计准则开启规模制定阶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