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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资[2012]3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2-10-1
实施时间: 2012-11-1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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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管理,推进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我们制定了《青岛市财政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一二年十月一日
  青岛市财政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管理,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市级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通知附件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配置。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第五条 实物量标准实行双向控制:
  (一)按工作人员级别和内设机构数设置标准。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局级及以上和处级及以下两个级别进行划分。
  (二)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设置标准。单位编制数是指独立核算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编制数。
  第六条 实物量标准是在兼顾各种需要情况下,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需达到的标准。
  购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的,应当相应减少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数量。
  第七条 价格上限标准是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价格上限,应当在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购买实用、便宜、节能、环保的设备和家具。
  第八条 使用年限标准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最低使用年限。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设备和家具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有特殊业务的单位,由于特殊业务需要超标准购置某项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批准。
  第十条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报废:
  (一)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的;
  (二)因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较大、无维修价值的;
  (三)因设备老化、技术进步,使用成本过高,无继续使用价值的。
  报废通用办公设备应当经单位内部有关技术部门鉴定,报废办公家具应当经单位内部资产管理部门鉴定,并严格按照市级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所需经费在部门(单位)公用经费等预算中列支。
  新成立单位、新开展大型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要申请专项经费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由财政部门根据本标准审核后确定。
  第十三条 本标准施行前已经超标准购置且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可继续使用。待超标资产正常报废且资产存量达到标准限额内时,方可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正常更新购置。
  第十四条 违反本标准规定超标购置资产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将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更新和调整本标准。
  第十六条 与市级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垂直管理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标准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0月31日。《青岛市市级行政单位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青财统[2009]6号)同时废止。
  附:1.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2.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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