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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预评[2015]1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5-9-25
实施时间: 2015-9-2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4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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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部门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青岛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2015年9月25日
  青岛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部门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是绩效评价主体。预算部门,是指直接向各级财政部门提报预算的部门或单位。
  第四条 财政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
  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
  公开公正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
  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对应关系。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省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预算部门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评审报告、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中期财政规划、年度预算报告、年度决算报告;
  (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所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绩效评价应当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与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
  第八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包括:立项情况、预期产出、
  预期效果、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等。
  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包括:投入的资金量,具体用
  途和使用进度,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及其收益管理情况等。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包括:制度建设、组织协调、资源配置、物质保障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包括:实际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情况,所带来的实际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情况,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实际满意程度等。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包括:经验、教训,问题及原因、建议等。
  第九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以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对跨年度的未完成项目实施的阶段性绩效评价,一般应在一个预算年度终了后进行。
  第三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条 评价主体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时,应设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一般应包括绩效评价指标、指标权重、评价标准及评价方法等。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 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 根据绩效评价指标的使用范围不同,绩效评价指标划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绩效评价指标。一般包括投入类指标、过程类指标、产出类指标、效果类指标。
  1.投入类指标。主要评价项目立项和资金落实情况。如项目立项规范性、绩效目标合理性、绩效指标明确性、资金到位率、资金到位及时率等。
  2.过程类指标。主要评价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情况。如管理制度健全性、制度执行有效性、项目质量可控性、资金使用合理性、财务监控有效性等。
  3.产出类指标。主要评价项目产出情况。如项目实际完成率、完成及时率、质量达标率、成本节约率等。
  4.效果类指标。主要评价项目效益。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预算部门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部门或项目、反映具体评价对象特点的绩效评价指标。
  共性指标一般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并发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工作的进展不断予以完善。个性指标一般由财政部门会同预算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根据绩效评价指标的性质不同,绩效评价指标划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
  定量指标是指可以通过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并以具体
  数值形式反映评价结果的指标。
  定性指标是指无法通过数量计算分析评价结果,而采
  取对评价对象进行客观描述和定性分析的方式来反映评价结果的指标。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指标应被赋予科学合理的指标权重。指标权重是指用数量化的方法表现的各个指标对总体绩效的重要性。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方法是指用于分析绩效数据,得出评价结论的各种经济分析、评估和评价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确实不能以定量指标评价的,可以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绩效评价情况予以评价。
  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章 绩效评价的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负责拟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技术规范;
  组织、指导本级预算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
  工作;
  根据预算部门绩效评价情况,对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
  支出实施绩效评价或再评价;
  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根据规定公开绩效评价相关信息,对预算部门绩效评
  价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第十九条 预算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规章制度;
  明确内部绩效评价组织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纳
  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支出的绩效评价工作,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落实财政部门绩效评价或再评价整改意见,根据绩效
  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
  根据规定公开绩效评价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负责本单位财政支出项目的绩效报告的编制;向财政部门、预算部门提供实施绩效评价的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根据需要,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可聘请相关专家、第三方机构协助实施,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实施绩效评价。
  第五章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前期准备、具体实施、撰写和提交评价报告三个阶段。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的前期准备:
  确定绩效评价对象。绩效评价主体根据绩效评价基本
  原则和有关要求确定评价对象。
  确定绩效评价组织模式。绩效评价主体可以直接开展
  绩效评价,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实施绩效评价。
  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评价工作组是绩效评价工作的
  具体实施者,负责拟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实施具体绩效评价,撰写并向评价主体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等。参与项目管理、实施、运行等工作的相关人员,原则上不得加入评价工作组。
  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绩效评价工作组根据有关规
  定和评价对象的特点,拟定详细的评价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评价工作的计划安排和拟采用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五)下达绩效评价通知。绩效评价通知由评价主体向被评价单位下达。主要内容包括:评价目的、评价对象、评价内容、评价时间和有关要求等。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的具体实施:
  收集基础资料。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工作的需要和要
  求,通过多种渠道全面收集基础信息资料。
  审核基础资料。评价工作组对收集的基础资料进行分
  类整理,对所收集的资料进行核实和全面分析,了解被评价对象的基本情况,分析被评价对象可能存在的问题,根据需要确定进行现场勘查的内容。
  现场勘查。评价工作组采取听取情况介绍、实地考察、
  发放调查问卷、座谈咨询、对照查证复核等方式,对项目有关情况和基础材料进行核实。被评价单位要按照评价工作组的要求,指派熟悉项目情况的财务及业务人员,配合评价工作组做好勘查工作。
  综合分析评价。评价工作组根据收集和审核的基础资
  料,结合现场勘查的有关情况,整理出绩效评价所需的基本资料和数据,按照评价工作方案确定的评价指标体系,根据评价基础数据,对评价对象的绩效情况进行全面的定量、定性分析和综合评价,进行量化打分,形成初步结论,送达被评价单位征求意见,同时送交评价主体审阅。
  第二十五条 撰写和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撰写报告。评价工作组按照整理的基础材料,依据评
  价形成的结论,按照既定的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评价初步报告,形成初步评价结果。
  提交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评价
  主体。评价主体对绩效评价初步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评价工作组根据审核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提交评价主体审核确认后,形成正式的绩效评价报告。预算部门组织的绩效评价,应当将绩效评价报告报财政部门。
  建立档案。绩效评价工作组应妥善保管工作底稿和评
  价报告等有关资料,建立绩效评价档案,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档案移交绩效评价主体。
  第六章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编写绩效报告报送主管的预算部门。
  预算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预算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财政支出绩效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部门绩效评价情况,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或再评价。对重大项目或者跨年度预算项目,也可以在执行过程中实施阶段性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绩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项目单位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
  (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
  (四)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原因;
  (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项目概况和项目绩效目标。
  (二)项目单位绩效报告情况。包括资金使用及管理、项目组织实施等情况。
  (三)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包括绩效评价目的、绩效评价原则、及绩效评价工作过程等。
  (四)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五)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六)主要经验及做法、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和建议;
  (七)评价结论;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当及时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在预算安排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给予相应激励。
  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预算,直至取消该项财政支出。
  第三十二条 被评价单位应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在要求时间内向财政部门、预算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在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绩效评价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绩效评价信息公开,是指绩效评价主体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绩效评价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三十五条 绩效评价信息,是指绩效评价主体在开展绩效评价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主要包括绩效评价主体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绩效评价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结果整改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绩效评价信息公开遵循及时准确、注重实效、循序渐进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外,绩效评价信息原则上均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七条 绩效评价信息公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由绩效评价主体按职责公开。
  第三十八条 公开方式。绩效评价信息公开以向社会公开和内部公开的方式进行,并根据财政信息公开的要求逐步过渡到全部向社会公开。
  绩效评价主体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原则上应向社会公开。绩效评价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结果整改情况可先在内部公开,条件具备后尽快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开的渠道以预算部门门户网站为主,也可采取报刊、广播、电视等渠道公开。内部公开可采取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在同级政府部门和涉及绩效评价工作的相关单位中通报等方式进行。
  第九章 第三方绩效评价
  第四十条 第三方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委托依法设立,具有相应资质并具备一定条件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高校、科研院所等,根据绩效评价有关政策规定,独立实施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 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依法设立,设立时间在3年以上,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具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资质;
  具有一定数量且与绩效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
  及管理人员,具有一定规模且结构合理的专家支持系统;
  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近三年来无不良记录;
  其他根据工作需要应具备的条件。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建立第三方机构管理库,并对第三方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十三条 评价主体可以从第三方机构库中选择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及评价人员在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时,有以下情况,应实行回避制度,不得接受委托。
  第三方机构曾参与被评价项目(单位)的项目立项、
  项目论证、造价咨询、年度审计等;
  评价人员与被评价项目(单位)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有
  直系亲属关系。
  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绩效评价主体发现后有权终止委托。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进行考核与监督检查,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加强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建立稳定的第三方机构评价队伍。
  第四十六条 绩效评价主体应与第三方机构签订书面绩效评价业务委托书。委托协议书中基本内容应包括:委托评价项目、工作质量要求和时间要求、评价费用和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三方评价机构根据绩效评价工作有关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十七条 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时,评价主体应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和总体情况,并负责第三方机构与被评价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第三方机构应及时向绩效评价主体报告工作中出现的重点、难点、疑点等情况和问题,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四十八条 第三方机构的绩效评价费用,按照“谁委托、谁支付”的原则办理。付费金额包含评价项目时发生的全部费用。支付审批程序和支付办法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第三方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委托协议之外的报酬或费用。
  第四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实施绩效评价业务,应当遵守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绩效评价主体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绩效评价过程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业务资料及绩效评价报告、结论等。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预算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具体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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