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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综[2015]2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11-3
实施时间: 2015-11-3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3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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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物价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5]7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执收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对公布取消和暂停的收费项目要严格按中央、省规定日期及时取消和停收,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对取消和停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经营服务性收费变相继续收费。
  二、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要求及时予以纠正,并按规定给予处罚。
  三、取消和暂停上述收费后,有关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附件:1.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物价局
  201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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