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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办字[2015]10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11-5
实施时间: 2015-11-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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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3号文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鲁政发[2015]1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重要意义
  中期财政规划是在科学研判未来3年财政经济形势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财政收支政策、收支规模和资金安排,实行逐年滚动管理,实现规划期内跨年度平衡的预算收支框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改进预算管理和控制方式,有利于增强财政政策的前瞻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能更好地发挥财政稳定器和“逆周期”调节器的作用。各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领会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重要意义,将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摆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位置,统筹当前和长远,高质量、高水平完成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工作,确保国家、省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二、扎实做好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工作
  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将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一)明确部门职责。各级财政部门是中期财政规划的编制主体,负责汇总编制财政收入、可用财力和财政支出规划;各相关部门是本部门未来3年滚动规划的编制主体,负责编制本部门管理的非税收入(含一般公共预算中的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和社会保险基金)规划和需要使用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规划。
  (二)加强协调配合。负责非税收入征管和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要提前明确未来3年的事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事项增支政策。今后,凡涉及财政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事项,都要纳入中期财政规划,未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的,除宏观政策变化和不可抗力等因素外,原则上年度预算不再安排。以后每年的年度预算编制,要在中期财政规划框架下进行。
  (三)实行两级联动。市级和各区(市)要同步启动2016-2018年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工作。市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间,将本部门2016-2018年非税收入规划和项目支出规划提交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各区(市)要于2015年12月15日前,将本区(市)编制的2016-2018年中期财政规划提交市财政局汇总。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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