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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发文文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10-13
实施时间: 2016-1-1
失效时间: 2018-12-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430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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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公平税负,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 (核定征收所属期)起,核定应税所得率原则上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

制造业

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6

交通运输业  

7

建筑业

8

饮食业

10

娱乐业

15

其他行业

10

  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函[2011]358号)第二条、《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地税发[2008]22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13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8-11-19
实施时间:20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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