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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对“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主体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
发文文号: 法工委复字[2002]3号
发文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 2002-1-14
实施时间: 2002-1-14
法规类型: 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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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审计署:
  你署2001年11月22日来函(审函[2001]12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第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办理会计事务时对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进行隐匿、销毁,情节严重的,构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关于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规定,除法律规定的特定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应由公安机关进行。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计报告,构成犯罪的,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00二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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