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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赣府厅发[2014]38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8-28
实施时间: 2014-8-2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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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一)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断完善公示制度。
  (二)所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
  (三)省财政厅要结合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工作,研究建立政府性基金常态化公示办法,并会同省发改委研究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常态化公示办法,以独立清单方式反映其中涉企的收费项目和政策,此项工作要求2014年底前完成。
  (四)省发改委要梳理实施国家和省定价或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并于2014年底前对外公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梳理本地区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力争2014年底前对外公布。
  (五)各级工信部门要结合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建立企业负担数据库,及时监测和反映企业负担情况,为监督和调整涉企收费政策提供依据。各级企业减负机构要抓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的督促落实。
  二、规范和完善涉企收费管理
  (六)新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各级财政、价格等部门要不断完善对涉企收费的管理,加强收费管理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完善收费票据和许可证管理制度,建立多层次监督体系,进一步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
  (七)按照“正税清费”原则,全面深化涉企收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取消、整合规范现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逐步减少项目数量。取消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结合部门职能调整,合并在不同部门分别设立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政策效应不明显、不适应公共财政制度要求的政府性基金项目。
  (八)建立支持小微企业的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收费减免措施,将暂免小微企业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长期措施。
  (九)各级发改、财政部门负责对现有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相关收费;将涉及收费的前置服务项目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个别确需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由省发改委负责实施政府定价目录管理。
  (十)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进一步清理行业协会涉企收费,研究制定相关规范措施。其他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本系统及相关领域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和政策宣传
  (十一)加强涉企收费政策的宣传评估,推动建立和实施第三方评估机制,切实增强收费政策的针对性、时效性。研究完善保护企业权益的相关政策。
  (十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坚决制止各类针对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等行为。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一经发现坚决予以曝光,并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三)各级企业减负机构要适时组织新闻媒体宣传解读减轻企业负担政策,跟踪报道各地各部门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情况。
  (十四)各级工信部门按照国家要求建立企业负担调查信息平台,完善网上举报和反馈机制。
  (十五)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意义,发挥减负工作机制的作用,明确工作责任,抓好贯彻落实。同时,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涉企收费开展专项督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工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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