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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赣府厅发[2014]53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10-27
实施时间: 2014-10-27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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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重点发展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坚持市场为主导和政府扶持相结合,建立健全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体系,加快市场培育,建设良好环境,促进全省锂电及电动汽车产业健康较快发展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二)基本原则。
  自主创新,产学研用联动。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积极同省内外高校与科研院所紧密合作,着力突破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和充电设施关键核心技术,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明确责任,稳步有序推动。要根据国家和全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要求,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扩大应用,公共服务拉动。以公共服务领域用车作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突破口,扩大公共机构(公交、出租、环卫、物流等)采购新能源汽车规模。引导个人消费,形成良性循环。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二、加快推进充电设施建设
  (三)落实充电设施建设责任。地方政府要完善城市规划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把充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因地制宜制定充电设施专项建设规划,在用地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建设运营给予必要补贴。此项工作在2014年11月底前完成,并将相关规划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工作小组备案。电网企业要配合政府做好充电设施建设规划,完善充电设施布局,做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建设和充电设施报装增容服务等工作。
  (四)完善充电服务体系。完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加快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驻地停车位(基本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停车位、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辅助,以城市充电站、换电站为补充的,数量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研究在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充电设施,积极构建高速公路城际快充网络。
  (五)明确用电价格标准。做好服务收费标准核定工作,由省发改部门牵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规定,明确我省电动汽车充换电用电价格标准。对经营集中式充换电服务场所,由省发改部门依据相关部门或企业提供相关材料和参照省外情况,单独核定服务费标准。此项工作在2014年11月底前完成。
  (六)推进充电设施技术攻关。由省科技部门牵头,会同省工信等部门,依托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加强对新型充电设施及装备技术、前瞻性技术的研发,对关键技术的检测认证、充电设施消防安全规范以及充电网络监控和运营安全等方面,给予科技支撑。
  三、积极引导企业创新商业模式
  (七)加快售后服务体系建设。由省发改部门牵头,会同省商务等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文件规定,制定鼓励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整车租赁、电池租赁和回收服务领域的相关规定。此项工作在2014年底前完成。
  (八)发挥信息技术的积极作用。由省工信部门牵头,会同省发改、通信管理、电力等部门,加快物联网、移动互联网、智能电网等新技术应用,鼓励互联网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研发和运营服务。
  四、推动公共服务领域率先推广应用
  (九)扩大新能源汽车在公共服务领域、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使用规模。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省财政、科技、工信、发改等部门,制定政府机关等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南昌、九江等7个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设区市,在公共服务的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以及环卫、物流、机场通勤、公安巡逻等领域的机动车更新时,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得低于30%,以后逐步扩大应用规模。
  五、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
  (十)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国家对消费者购买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给予补贴的政策。国家出台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财政支持政策后,省财政、科技、工信、发改等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我省配套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布,及早稳定企业和市场预期。
  (十一)落实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好国家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政策。落实今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并做好车船税减免工作。继续落实好汽车消费税政策,发挥税收政策鼓励新能源汽车消费的作用。
  (十二)加强新能源汽车相关政策体系的调查研究论证。按照国发〔2012〕22号文件要求,围绕建立多渠道筹集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资金、完善新能源汽车金融服务体系、建立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制度、建立差异化的新能源汽车交通管理政策等,加强调查研究,开展研讨论证,及时研究制定出台我省相关实施方案和政策规定。
  六、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十三)统一标准和目录,规范市场秩序。各地要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自行制定、出台地方性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标准。要执行国家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不得制定地方推广目录。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市场的监管,推进建设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新能源汽车市场。坚决清理取消不利于新能源汽车市场发展的违规政策措施。
  七、加强技术创新和产品质量监管
  (十四)组织实施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由省科技部门牵头,会同省工信等部门,针对我省锂电及电动汽车产业亟需解决的关键核心共性技术,组织产学研力量,集中进行科研攻关,争取取得一批重要创新成果。
  (十五)完善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保障体系。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是生产企业,生产企业要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确保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由省工信部门牵头,加强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一致性监管。由省科技部门牵头,建立新能源汽车监控平台,提高新能源汽车技术服务和测试检测水平。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六)加强地方政府的组织推动作用。各有关地方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各职能部门参加的新能源汽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化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要加强指标考核,建立以实际运营车辆和便利使用环境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十七)加强部门间的统筹协调。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及时协调解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的重大问题,部门间要加强协同配合,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对各地的督促考核,定期公开各地任务完成情况。财政奖励资金要与推广目标完成情况、基础设施网络配套及社会使用环境建设等挂钩。及时总结成功经验,组织推广交流活动,促进各地相互学习借鉴,共同提高。
  (十八)加强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新能源汽车对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重大作用。要通过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消费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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