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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赣府厅发[2014]55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10-28
实施时间: 2014-10-28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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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4〕1147号)精神,促进我省煤炭行业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合理开发煤炭资源
  严格新建煤矿准入标准,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煤矿建设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厉查处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违规行为。改进和加强煤炭生产运行管理,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发改电〔2014〕226号)要求,抓紧开展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工作,加大检查力度,定期公布处罚结果,制止未核准先生产、未取证就生产,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按照只减不增、依法依规的原则,对于灾害严重的矿井重新进行生产能力核定,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产能。
  二、加大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力度
  按照国家要求,立足我省实际,从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入手,强化整顿关闭,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2014年淘汰煤矿80处、淘汰落后产能192万吨工作任务(其中关闭退出煤矿23处、淘汰落后产能50万吨;改造升级57处、淘汰落后产能142万吨)。
  三、切实减轻煤炭企业税费负担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要求,加强涉煤收费管理,切实减轻煤炭企业税费负担。对涉煤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所有涉煤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目录清单之外的涉煤收费,一律不得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设立涉煤收费项目,要按照国家要求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已出台但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的涉煤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坚决予以取缔并立即停止收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从严查处涉煤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行为。
  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用好用足税收政策,煤矿井巷工程涉及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进项税允许依法抵扣。主动跟踪落实国家推进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四、强化商品煤质量管理
  煤炭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煤炭质量实施监管。按照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要求,对照商品煤质量国家标准,加强对进口煤炭的质量检验和质量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差别化煤炭进口关税政策,鼓励优质煤炭进口,禁止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的进口和使用。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企业都要制定必要的煤炭质量保证制度,建立商品煤质量档案,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管。认真做好煤炭进出口总量、结构、趋势等监测分析。加强煤炭商品检验检测中介机构建设。
  五、加强煤炭市场体系建设
  完善煤炭物流通道,加快形成北煤南运、西煤东输和海铁联运的煤炭快捷运输入赣通道,重点推进蒙西-华中煤运通道建设,增强煤炭入赣运输能力。鼓励省内大型煤炭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发展专业化煤炭物流。鼓励煤炭企业之间、煤炭企业与相关企业之间联合重组,形成高效的产、运、销一体化供应链,提高煤炭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煤炭物流发展规划》,加快推进区域煤炭交易中心和省煤炭集团九江煤炭储备项目建设,引导煤炭销、采双方进场交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煤炭交易市场机制。
  六、积极有序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
  通过政府推动、政策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在全省范围内优化煤炭生产要素配置,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支持以生产规模大、技术力量强、装备水平高、安全生产有保障的煤矿企业为主体,通过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等方式,促进煤炭集约化生产,提高产业集中度,培育一批骨干煤企,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2014年全省煤矿企业减少23家的工作任务。对兼并重组后的新煤炭企业,优先安排技术改造资金,优先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立项,优先申报和争取国家煤矿扶持项目,优先保障兼并重组企业的煤炭运输。
  七、大力整治煤矿生产建设秩序
  按照全省集中开展“七打七治”专项行动要求,持续推进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坚决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大力整治煤矿生产建设秩序。严厉打击私挖滥采、证照不全组织生产、超层越界开采、超能力生产、违规违章组织生产等行为,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且不整改以及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事故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严格限制,并在各类考核中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专项行动期间,同一企业1个月内发现2次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关闭,并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因此导致事故的,在追究企业及其负责人责任的同时,依法追究县、乡政府及其负责人责任。
  八、营造煤炭企业良好发展环境
  继续按规定执行省煤炭集团财政补贴政策。对煤炭企业需要转移就业的职工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和社保补贴。积极稳妥解决老矿区、老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原国有煤矿承担的社会职能中,已分离转移至地方的学校等机构的运转费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尚未分离的其他办社会职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移交。社区移交后,属地政府应帮助企业处理好与属地乡镇、村庄的工农关系,为企业发展、安全生产提供良好外部环境。继续做好原国有企业破产煤矿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参保政策落实工作。
  支持煤炭企业发展矿区循环经济和煤炭清洁利用,支持煤炭企业加快对煤层气(瓦斯)的开发和利用。支持煤矿企业转型升级,鼓励煤电一体化发展。推动金融机构支持煤炭企业融资,为资源丰富、基础建设投入大、安全条件好、有贷款需求的煤矿做好放贷协调工作。鼓励企业就近用煤,支持省内燃煤发电企业与本省煤炭企业签订中长期煤炭供货合同,加强煤炭行业与制造业规划及生产运行的配套衔接。
  九、提高煤炭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引导煤炭企业加强市场供需分析,优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采掘关系,有效降低库存。加强煤矿补充地质勘探和资源储备,摸清老矿区外围资源储量,延长矿区服务年限。加强企业内部精细化管理,压缩非生产性支出,合理控制生产经营成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保持矿区和谐稳定和煤矿安全运转。保障一线职工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及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切实落实井下人员相关待遇。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省级财政投资力度,支持煤炭企业煤矿安全改造、瓦斯防治和煤炭产业升级。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自律管理、统计监测、信息发布、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研究制订标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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