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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2014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府厅字[2014]155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12-16
实施时间: 2014-12-16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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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确定2014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年利率3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按此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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