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首问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14]89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6-12
实施时间: 2014-6-12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47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国税系统首问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行首问责任制,是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的重要举措。各级国税机关及所有工作人员应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充分认识落实首问责任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落实首问责任制的自觉性、主动性和责任感。首问责任制涉及各个部门和所有国税人员,各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广泛开展宣传。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及时、广泛公告税务机关推行首问责任制的目的和意义、方案,接受社会监督。结合干部职工思想和工作实际,深入开展首问责任制的全员学习,把贯彻实施首问责任制要求落实到所有部门、所有人员,确保人人熟知首问责任制,人人履行首问责任制,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
  三、细化具体要求。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工作实际,细化落实首问接待、首问登记、一次性告知、用语规范、信息公开等制度,定期检查首问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主动公开首问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自觉接受纳税人、纪检监察、社会媒体的监督。根据反馈意见、检查情况及时整改,做到有制度、有检查、有考核、有奖惩。
  四、建立长效机制。推行首问责任制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调查研究,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丰富首问责任制的内容,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杜绝形式主义,切忌表面文章,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扎扎实实将首问责任制引向深入。
  各级国税机关在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有益经验,遇到的问题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局(纳税服务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6月12日
  (此件只发电子文档)
  安徽省国税系统首问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安徽省国税系统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4]59号)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首问责任制是首问责任人为纳税人办理或有效指引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责任制度。首问责任人是指纳税人到国税机关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办理涉税事项或寻求涉税帮助时,首位接洽的国税工作人员。首问责任人负有说明、指引、答复、承办等责任,应做到首问必答,首问必释,首问必果。
  第三条 安徽省各级国税机关所有部门、所有工作人员应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 首问责任制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服务、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全程跟踪的原则。
  第五条 纳入首问责任制的涉税事项包括:涉税业务办理、涉税业务咨询、纳税服务投诉和税收工作建议。纳税人对于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和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以及信访事项,依据有关专门规定处理。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受理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首问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能当场办理或答复的,应当场办理或答复。
  (二)首问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不能当场办理或答复的,应对纳税人的涉税事项和联系方式进行登记,依法依规承诺限时办结或限时答复,负责跟踪办理情况,并于办结后及时向纳税人反馈。
  (三)首问责任人确因出差、生病、外出等原因无法履行首问责任的,应事先将工作移交给B岗,由B岗继续履行首问责任。
  (四)对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存在手续、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允许纳税人当场更正或告知不予受理、办理的理由;无法当场更正的,首问责任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和所需的全部资料,不得故意不作为或故意刁难而导致纳税人多次往返。
  第七条 首问责任人受理非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明确地告知纳税人该事项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并提供联系方式,由承办部门指定承办人承接首问责任。
  (二)首问责任人遇到责任不明确或无法明确承办部门的,由本部门负责人予以明确;确实无法明确承办部门的,由办公室或纳税服务部门指定承办部门。
  (三)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国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应向纳税人耐心解释,并尽其所能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八条 首问责任人在接待纳税人时,应主动亮明身份,佩戴实名胸卡或设立岗位桌牌,提供实名制服务,接受监督。首问责任人应当礼貌热情、耐心细致、用语文明,不得冷漠待人,敷衍搪塞,禁止使用服务忌语。
  第九条 首问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首问职责,回答问题或办理事项时要依法依规、严谨准确,不得推诿、敷衍、拖延或者拒绝。首问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涉税问题,应自行查阅文件予以明确解答,对问题把握不准或政策不清楚的,立即请示上级或相关部门后予以答复。
  第十条 首问责任人对无法当场回复的疑难问题和需要转办的涉税事项,应当问清情况、做好登记。首问责任登记台账应当记录纳税人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事由、转办和办理结果等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加强上下级、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合作,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事项,分管领导应统筹协调,主办部门负责及时办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首问责任人按规定的时限回复纳税人。
  第十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通过国税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途径,主动公开国税机关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能、岗责分工、业务流程、税收政策法规、办税指南、服务承诺、投诉监督电话等信息,为社会各界和纳税人获取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首问责任制推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由纳税服务管理部门负责首问责任制的统筹协调和监督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抽查首问责任制登记台账、检查首问责任制落实情况报告,并参考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纳税人投诉举报、上级部门及新闻媒体曝光、暗访督察等情况。
  第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首问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未按规定履行首问责任和办理首问事项的单位和个人,经查证核实确属国税机关和税务人员过错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职业素质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全体干部职工在思想上要筑牢首问必答、负责到底的观念,保证纳税人事事有人接待、有人办理;在工作上要熟悉部门及内设岗位的职责及业务流程,尽职尽责;在作风上要加强内部管理,严禁刁难税户,提高全系统、全体人员履行首问责任的能力和服务纳税人的意识。
  第十六条 纳税人对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对首问责任承办机关的投诉可以向上级国税机关提出;对首问责任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的投诉,可以向本级国税机关提出。
  第十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税收优惠管理 川国税发[2010] 2010/1/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国税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 鄂国税发[2007] 0001/1/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在全省国税系统全面实行文明 苏国税发[2001] 2001/2/12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收费标准 皖价费[2010]15 2010/7/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国税系统固定资产电算 鄂国税发[2001] 2001/7/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建议 苏国税发[2002] 2002/1/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 鄂国税发[2011] 2011/1/17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国税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 粤国税发[2011] 2011/10/28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全省国税系统行政审批事项的公 浙江省国家税务 2014/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