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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涉违房产采取“四不予”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政办发[2015]82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5-10-21
实施时间: 2015-10-21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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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长效管控,推动全市“无违建”创建工作,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国有商住用地上涉及违法建筑的房屋采取“四不予”措施(即不予房产登记、不予提供贷款、不予登记发证、不予提供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措施
  (一)不予房产登记。对已通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但有违法建筑反映并调查属实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对依附已登记房屋、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执法机关应及时将处理及执行情况告知房屋、土地登记机构,在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前,房屋、土地权属登记机构暂停办理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二)不予提供贷款。以房屋、土地或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的,金融机构可向执法机关书面查询是否存在违法建筑,经确认存在违法建筑的,依法不予签订抵押贷款协议。
  (三)不予登记发证。对单位或个人以违法建筑申请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在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公安、税务、文化、安监、市场监管、质监等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照、登记或备案手续。
  (四)不予提供服务。对违法建筑,在行政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不得为其申请人提供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服务。
  二、职责分工
  (一)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四不予”措施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区域内“四不予”措施实施工作。各地“三改一拆”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开展。
  (二)市、县两级城管执法、国土、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依法严肃查处违法建设行为,通过一定途径依法及时函告各相关单位对违法建筑采取“四不予”措施。
  (三)建设(房管)、环保、市场监管、水务、供电、供水、供气、银行、通讯、有线电视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对违法建筑采取“四不予”措施。
  三、实施程序
  (一)查处在建违法建设的工作流程
  1.城管执法、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在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时,出具《发现违建抄报函》,报当地“三改一拆”办公室。
  2.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在接到“三改一拆”办公室出具的《“四不予”抄告函》2个工作日内,出具停止办理电、水、气等服务通知单并予以实施。
  (二)查处已建成违法建筑的工作流程
  1.各责任主体组织城管执法、国土、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进行分类处置,并提出处置方案。
  2.各执法主体应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或拆除,逾期不拆除的,通过当地“三改一拆”办公室向建设(房管)、银行、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单位)依法出具《“四不予”抄告函》。
  3.建设(房管)部门在接到《“四不予”抄告函》3个工作日内,停止受理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的房产登记、变更、转让、抵押评估等事项。已受理或办理的,依法予以退件或停止续办。
  4.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接到《“四不予”抄告函》3个工作日内,对以涉违建筑作为抵押物的单位和个人停止办理抵押贷款服务。
  5.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在接到《“四不予”抄告函》3个工作日内,出具停止提供相关服务通知单,在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执法人员主持下,停止对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
  6.环保部门在接到《“四不予”抄告函》3个工作日内,对涉及违法建设的项目,停止办理环保许可审批手续。
  7.税务、市场监管、质监等部门在接到《“四不予”抄告函》3个工作日内,停止核发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8.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在接到《“四不予”抄告函》3个工作日内,停止对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关服务。
  9.各相关部门(单位)及时将停止办理手续和提供服务的信息反馈给当地“三改一拆”办公室。
  (三)恢复办理相关手续和提供服务的工作流程
  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后,各执法主体应及时向当地“三改一拆”办公室出具《违建整改确认函》,“三改一拆”办公室收到确认函后应及时向各相关部门(单位)出具《解除“四不予”确认函》,予以恢复办理相关手续和提供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对违法建筑采取“四不予”措施是有效遏制违法建筑产生,建立违法建筑长效管控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强化责任。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属地政府要认真履行违法建筑管控主体责任,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管控,对各类新发现国有商住用地涉及违法建筑情况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函告当地“三改一拆”办公室。“三改一拆”办公室要按时将相关情况抄送相关部门(单位),严格落实“四不予”政策。
  (三)加强宣传,严肃纪律。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对“四不予”措施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顺利实施。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把关,严禁弄虚作假,本通知贯彻执行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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