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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股东认真执行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08-5-9
实施时间: 2008-5-9
法规类型: 股票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06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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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本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关于股东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各上市公司应认真学习上述规范性文件,熟悉有关规则,并立即向持有本公司1%以上限售股份的股东书面去函,督促其认真执行相关规则,并向其提示下述事项:
  (一)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二)持有、控制公司股份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于该等事实发生日的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三)上市公司股东在一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接近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时,应及时通报上市公司及其账户所在会员单位。
  (四)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根据本所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其予以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处分。股东兼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予以公开认定不适合该等职务的处分。
  二、各上市公司应主动了解持有本公司1%以上限售股股东的账户信息,定期查询其股份变动情况,及时向本所上市部报告一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接近1%的情形。
  三、上市公司对本公司股东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未尽督促提醒之责的,本所将根据上市规则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本所将报请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融资、资产重组、股权激励等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冷淡对待。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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