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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推进上市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3-3-29
实施时间: 2013-3-29
法规类型: 上市公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56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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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召开面向投资者的各类说明会,有利于拓宽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渠道,是提高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透明度的重要途径。为持续有效地推进此项工作,提升市场服务水平,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般规定
  (一)本所上市公司面向全体股东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适用本通知的相关规定。
  (二)本所鼓励上市公司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召开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风险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或者开展其他有利于加强与投资者沟通的交流活动。
  (三)本所上市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第八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的(相关条款见附件1),应当在当年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前召开业绩说明会或者现金分红说明会,就现金分红方案的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
  (四)本所上市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触及本所《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条款见附件1),应当按照规定召开说明会。
  二、投资者说明会的召开方式
  (一)上市公司可自行选择现场、网络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二)本所鼓励上市公司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以现场、网络等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三、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安排
  (一)相关准备工作
  1.上市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需明确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类型和召开方式,并制定相关业务流程。
  2.上市公司拟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可以按本通知后附的联系方式,在说明会拟召开日的10个交易日前与相关人员联系具体事项。确有必要尽快召开说明会的,可不受10个交易日的限制。
  (二)预告及公告
  1.上市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投资者说明会预告公告格式指引》(详见附件2)要求,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2.上市公司召开的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三)投资者说明会的参加人员及参与方式
  1.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至少应当包括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本所鼓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出席会议。
  2.上市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并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上市公司应当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3.上市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四、其他事项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对其在投资者说明会上的言论自负其责,不应涉及尚未在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信息。
  五、联系方式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宫浩然,电话:021-68791087;
  周鹤群,电话:021-58968063;柴珺,电话:021-68791079。
  附件:
  1.相关业务规则条款
  2.投资者说明会预告公告格式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相关附件:
1.相关业务规则条款.doc    
2.投资者说明会预告公告格式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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