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高院文件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前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法[2001]100号
发文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时间: 2001-7-18
实施时间: 2001-7-18
法规类型: 高院文件 CPA行业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51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对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统称事务所)的民事案件中,有关脱钩改制后的事务所对原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通知如下:
  对原事务所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当由其开办单位在所接收的原事务所的剩余财产和风基金范围内承担清算责任。但如开办单位将原事务所的剩余财产和风险基金留给脱钩改制后的新事务所,则应当由新事务所在所接收的资产范围内对原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2001年7月1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协字[1999]37 1999/4/13
青海省财政厅《财政部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 青财资字[2015] 2015/12/23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人员脱钩有关问题的答复函 财协字[1998]11 1998/9/30
关于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中方事务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 财协字[1998]1号 1998/7/30
部分国家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的规定-行业发 2023/12/29
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行业协会商会与 浙委办发[2016] 2016/10/14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 赣财资[2017]5号 0001/1/1
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 财资[2015]44号 2015/9/10
部分国家和地区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民事责任上限-行业发展 2023/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