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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联合惩戒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15]11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7-3
实施时间: 2015-7-3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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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切实做好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联合惩戒工作,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落实《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国税局安徽省地税局等单位转发国家二十一部委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合作备忘录的通知》(皖发改财金[2015]253号,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工作机制
  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合作备忘录》规定的18项联合惩戒措施,涉及内容多,惩戒力度大,影响范围广,对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构建纳税诚信体系、全面推进税收现代化、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国税机关要把思想统一到省局的要求上来,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抓紧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主动协调参与联合惩戒的单位,把《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案件质量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提供给参与联合惩戒的单位后,将形成当事人的失信记录,并对其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如果公布或提供的信息不准确,就会造成联合惩戒措施无法落实,甚至出现惩戒对象错误,给税务机关带来执法风险。因此,各地国税机关要确保提供的案件信息准确无误。
  对外提供、已公布以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系统中记录的已公布的案件信息,三者的数量和内容等所有信息必须完全一致。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要对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系统中的案件信息严格把关,对案件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上级国税机关对外提供上述案件信息时,要认真复核,发现案件信息不准确或出现错误的,要及时通知下级国税机关进行更正。
  三、明确分级负责、及时推送信息
  省局及时汇总符合省级公布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并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向省有关部门和机构提供案件信息。各市国家税务局及时汇总符合市级公布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并在每季度结束后60日内,向参与联合惩戒的单位提供该季度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已建立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地区,应充分利用信息平台提供;尚未建成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地区,要通过约定的专线、信函、光盘等形式提供。各地国税机关要建立案件信息提供台账,记录传递时间、内容、接收单位和接收人等信息。
  各地国税机关在向参与联合惩戒的单位提供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时,对涉及采取阻止出境措施的,应与出入境管理机关沟通明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15号)规定的程序执行,防止出现对所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都阻止出境,或仅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阻止出境的问题;对涉及采取限制担任相关职务、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措施的,应与人民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沟通明确,按照《合作备忘录》中列明的法律法规和操作程序执行,由人民法院根据其处理情况进行信息确认和传递。
  四、主动沟通协助、形成惩戒合力
  各地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合作备忘录》的落实工作,组织本单位办公室、纳税服务、征管科技、信息技术、稽查等部门共同开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和对外提供工作,主动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要主动与本地区发展改革委、文明办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协调,将落实《合作备忘录》作为本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形成合力,大力推进;各地国税机关要与参与联合惩戒的单位密切配合,充分利用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加大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联合惩戒工作的宣传力度。既要宣传税务机关所做的工作,也要宣传参与联合惩戒单位所取得的成效;既要宣传联合惩戒工作的总体情况,也要宣传联合惩戒工作的典型案例。
  五、实施绩效考评、狠抓工作落实
  为推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工作,提高公布质量,落实联合惩戒措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省局将在按季度对各地国税机关上报的案件信息进行绩效考评的同时,也将对各地国税机关对外公布的案件信息进行定期检查和绩效考评,发现没有严格按照省局要求进行公布的,要给予扣分并通报批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省局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各地国税机关落实联合惩戒工作情况进行分档考评:对外提供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是否准确无误;对外提供、已公布以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系统中记录的已公布的案件信息三者的数量和内容等所有信息是否完全一致;在每季度结束后60日内,是否向参与联合惩戒的单位提供了该季度公布的案件信息;是否与本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和参与联合惩戒的单位进行了沟通、协调;是否进行了新闻宣传工作。
  各地国税机关要定期对落实《合作备忘录》的工作进行总结,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组织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等制度及2015年指标体系的通知》(皖国税发[2015]35号)规定的时限,将联合惩戒工作开展情况通过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系统报送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系统功能建成以前通过FTP报送,报送路径:FTP:/centre/稽查局/联合惩戒)。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信息提供及接收情况、联合惩戒工作开展及宣传情况、工作中创新性经验做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各地国税机关在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反馈。
  附件: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国税局安徽省地税局等单位转发国家二十一部委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合作备忘录的通知(皖发改财金[2015]25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7月3日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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