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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范围的复函
发文文号: 发改办价格[2003]677
发文部门: 国家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3-8-18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其他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8874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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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甘肃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范围的请示》(甘价法调[2003]21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人事部、原国家计委印发的《价格鉴证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66号)规定,价格鉴证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后,从事涉案标的价格鉴定、认证、评估工作关键岗位上的专业人员”。价格鉴证师执业范围应包括涉案房地产、土地、建筑工程等各类涉案标的价格鉴定、认证、评估。
  二、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规定,价格鉴证机构“只要具有符合相应评估行业规定数量及条件的评估人员”,即具有从事涉案房地产、土地等价格鉴定的资格。其“评估人员”应包括价格鉴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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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视野网友(游客)   2007年8月15日
谢谢!我正对这两个问题疑虑哩,现在心里有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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