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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支付2011年记账式附息[十二期]国债等两只债券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5-11-12
实施时间: 2015-11-12
法规类型: 国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79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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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员单位:
  2011年记账式附息(十二期)国债、2014年记账式附息(十期)国债将于2015年11月26日支付利息。为做好上述债券的利息支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记账式附息(十二期)国债证券代码为“101112”,证券简称为“国债1112”,是2011年5月26日发行的5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48%,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24元。
  二、2014年记账式附息(十期)国债证券代码为“101410”,证券简称为“国债1410”,是2014年5月26日发行的5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67%,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335元。
  三、本所从2015年11月18日至2015年11月25日停办上述债券的转托管及调帐业务。
  四、上述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11月25日,凡于当日收市后持有上述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项的权利,2015年11月26日除息交易。
  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上述债券利息款项后,将其划入各证券商的清算备付金账户,并由证券商将付息资金及时划入各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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