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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天津市海洋渔业互助保险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农[2015]104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10-23
实施时间: 2015-12-1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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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水产管理办公室,滨海新区财政局、农委: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海洋渔业风险保障能力,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07]41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促进天津经济社会建设的意见》(津政发[2015]2号)精神,我们对天津市海洋渔业互助保险财政补贴政策进行了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一)海洋渔船。即在我市渔港监督机构登记注册,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齐全有效且具备适航条件,参加渔业互助保险的海洋渔业船舶(不含渔业执法船舶)。
  (二)出海渔民。即持有渔港监督机构颁发的有效渔业船员证书,参加渔业互助保险并在我市海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民(船员)。
  二、补贴险种和补贴标准
  (一)渔船保险。保险对象为海洋渔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按照中国渔业互保协会有关规定执行;财政补贴保费的60%,其余40%由船东承担。
  (二)渔民人身平安保险(雇主险)。保险对象为出海渔民,每份保险金额1万元,保险份数和保险费率按照中国渔业互保协会有关规定执行,财政补贴保费的60%,其余40%由渔民(船东)承担。
  参保份数15份—60份的,按照实际参保份数给予财政补贴;参保份数低于15份的,以及参保份数高于60份的超出部分不予补贴。
  三、补贴资金管理
  财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和滨海新区财政各承担50%。保费补贴资金核算周期为每年的12月1日至转年的11月30日。市财政局和滨海新区财政局每年根据市水产管理办公室提供的保费补贴资金核算情况,于12月10日前将下一年度财政补贴资金分别纳入市水产管理办公室和滨海新区农委部门预算管理。
  四、组织实施
  市水产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我市海洋渔业互助保险财政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
  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行,市财政局、市水产局《关于开展海洋渔业互助保险试行财政补贴的通知》(津财农[2012]42号)同时废止。
  市 财 政 局                    市 农 委
  2015年10月23日
  (联系人:市财政局  张少超,联系电话:23303740—2401;市农委  窦国际,联系电话:8829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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