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意见
发文文号: 赣发改收费[2014]373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4-6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280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各高校、各研究生培养机构:
  为加快我省研究生教育发展,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学费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并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如下。
  一、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
  (一)公办高校研究生学费标准
  1.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
  全日制学术型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最高为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学年最高为10000元。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2.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由有关高校根据教育培养成本合理制定后,报省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研机构、党校等研究生学费的制定,按照本文规定执行。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华侨学生来内地(祖国大陆)接受研究生教育的,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相同收费政策。
  (四)研究生住宿费标准
  全日制研究生住宿费按省教育厅、原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江西省高校学生住宿收费管理的通知》(赣教计字[2002]146号)规定执行。
  二、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调整
  全日制研究生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如要调整,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高校申请提出意见,经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三、研究生退学与退费
  研究生学费应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缴纳学费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或经批准转学等,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每学年按10个月计)。
  四、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各高校应按规定将研究生学费标准向学生和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高校在招生简章中必须注明学费、住宿费标准。同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本规定从2014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并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2014年4月1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福州大学至诚学院2011年新增专业学 闽价费[2011]25 2011/7/7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我省老年大学学费标准 鲁价费发[2014] 2014/5/1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优化普通高校 鲁价费发[2013] 2014/9/1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师范大学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标 鲁价费函[2011] 2011/8/23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研究生教 鄂价费规[2014] 2014/1/15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福建老年大学学费 闽价费[2014]14 2014/5/13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研究生教 鲁价费发[2016] 2016/9/1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金华职业技术学院与澳大利 浙价费[2011]32 2011/10/8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与美 浙价费[2011]20 2011/6/13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2011年新增专业 闽价费[2011]26 2011/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