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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城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赣发改商价[2014]766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8-3
实施时间: 2014-8-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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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随着天然气在我省的推广利用,我省城市管道天然气设施不断完善,优化了能源结构,提高了居民生活质量。但各地城市管道天然气定价方法不统一,配气价格水平差异较大。有的地方管理不够规范,销售价格水平偏高。为贯彻省政府领导指示要求,加强天然气价格管理,维护用户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天然气在我省的推广使用,现对各地制定城市管道天然气(包括国家长距管输管道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销售价格,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加强监管,降低成本。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燃气公司进行定期和调价前的定价成本监审,督促企业加强经营管理,降低经营成本。
  (二)合理收益,公平负担。按照管道天然气项目公用设施的特点,既要补偿企业合理成本,企业合理收益,又要兼顾用户的承受能力,反映市场供求,妥善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
  (三)综合作价,动态调整。要综合考虑各种气源和气量构成,制定统一价格,并根据购进价格和配气成本的变化适时调整。
  二、价格分类
  城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分类计价。根据用户的不同,一般分为居民生活、工业、商业、汽车和其他用气五类。
  1.居民生活用气。指城镇居民生活用气,包括学校、幼儿园和福利院用气;
  2.工业用气。指工业企业生产用的燃料或原料用气;
  3.商业用气。指商业服务业经营用气;
  4.汽车用气。指加气站供应的车用天然气;
  5.其他用气。指上述用气以外的用气。
  上述分类中,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归并简化。
  三、城市管道天然气平均销售价格的计算
  城市管道天然气平均销售价格=[(燃气公司不含税购气平均价格)×(1+综合税率)]+燃气公司配气价格。
  燃气公司配气价格=(配气单位定价成本+配气单位利润)×(1+综合税率)。
  配气单位定价成本由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按照《江西省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见附件)核定。
  配气单位利润=[资本金×资本金税后年利润率÷(1-25%)]÷年售气量。资本金为已投入的项目资本金(新兴城市正式运营不足两年的,资本金按能源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确定);资本金税后年利润率取6%;25%为所得税税率;年售气量按《江西省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核定。
  综合税率为14.56%(未建市的县14.3%),其中增值税税率1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应交增值税和营业税额的7%(未建市的县5%),教育附加率为应交增值税和营业税额的3%,地方教育附加率为应交增值税和营业税额的2%。燃气公司按规定实际已支付的政府性基金,可一并计入计算。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测算燃气公司配气价格时,应从紧测算。测算的配气价格低于每立方米0.8元的,按测算的价格安排;测算的配气价格高于每立方米0.8元,一般按不高于每立方米0.8元安排。
  四、合理制定销售价格
  居民生活用气价格,可以按照略低于平均销售价格水平安排;对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用气,实行相对较低的价格等优惠政策;对用气数量较大的居民,实行相对较高的价格政策,限制过度消费。
  工业、商业和其他用气价格,根据用户承受能力和有利于开发天然气市场,促进经济发展以及与其他可替代能源保持合理比价关系的原则制定,但各类用气(不含车用气)加权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城市管道天然气平均销售价格。
  从实际出发,毗邻地区要做好销售价格水平的衔接工作。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对用气大户按用气量分档,实行阶梯气价。
  各地可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购进价格的变化一般可及时通过销售价格的调整予以疏导。但配气价格应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每三年校核、调整一次。配气价格的调整,应当严格按照价格听证规定的办法和程序进行。
  五、各地天然气销售价格向我委备案的程序和要求
  为加强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价格管理,各地城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需事先报我委备案,经我委书面同意后才能公布实施。
  (一)备案报告程序
  1.设区市城区天然气销售价格,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报我委备案。县(市)天然气销售价格,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同意后报我委备案。省直管县由价格主管部门直接报我委备案。
  2.各地制定或调整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一般在价格听证会后向我委备案。
  (二)备案报告要求
  按照首次制定价格和调整价格的分类,备案报告需提供以下方面的数据和材料:
  1.新建城市管网首次制定销售价格的,提供能源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的项目总投资额及投资额资金结构比例、达产期及达产气量、投运初期各类用户用气结构比例等项目基本情况;燃气公司配气价格、平均销售价格和各类用户销售价格安排意见;对燃气公司配气定价成本监审结论;燃气公司的购气协议、购气平均价格及价格组成。
  2.已用气城市调整销售价格的,提供调整前后的平均销售价格水平、各类用户销售价格、燃气公司配气价格;燃气公司的购气协议、购气平均价格和价格组成的变化情况、上年各类用户用气结构比例、主营业务经营状况;进行了配气定价成本监审的,要提供监审结论。
  备案报告请注明联系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本指导意见自2014年8月15日起执行。各地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商品价格管理处)和省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局反映。以前我委有关规定与本指导意见不符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
  附件:江西省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
  2014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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