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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保监局湖南省老龄办关于推行湖南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湘民发[2015]42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民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9-28
实施时间: 2015-9-28
法规类型: 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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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民政局、老龄办:
  为提升全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保障功能,提高其发生意外责任风险时的应对和善后处置能力,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2号)、《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7号)和民政部、中国保监会、全国老龄办《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4]47号)等精神要求,省民政厅、省保监局、省老龄办决定在我省范围内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是运用商业保险的市场化手段和风险管理功能,完善构建养老服务业风险分担机制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吸引社会力量投入养老机构建设,提升养老服务能力;有利于强化养老机构内部管理,降低运营风险;有利于做好养老机构责任事故善后处理,有效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减少涉诉涉访事件,防止引发社会问题,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重要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落实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参与协调配合,切实做好养老责任保险的推行工作。
  二、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原则。通过政府支持,引导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有效化解养老机构意外事故的责任风险,为养老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风险保障。
  (二)多方参与原则。政府部门、养老机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多方参与,形成政府与社会组织、企业等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合作共赢的良好机制,提升社会服务能力和养老保障水平。
  (三)统一投保原则。为发挥保险“大数法则”优势,合理降低保险费用支出,扩大保险保障范围,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实行以全省为单位的统一投保模式。承保公司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采取统一保险合同、统一基准费率、统一服务标准的方式承保。
  三、工作目标和步骤
  创新开发养老机构责任保险产品,建立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推广模式,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运行机制,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能力,强化养老机构自身管理,提高养老机构风险防控能力,达到政府、养老机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多方参与、合作共赢的局面。
  推行我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分以下几步进行:
  (一)择优选择保险经纪公司。省民政厅、省老龄办向经保监会批准,能在湖南省内开展保险经纪业务,有意向的保险经纪公司发出邀请函,通过专家评审,择优选择保险经纪公司;再由保险经纪公司协助民政、老龄部门做好保险方案设计、保障项目推广和风险评估等工作,并制定完善可行的推行工作方案。
  (二)确定保险方案。择优选择和统一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保险方案(包括保险保障范围、保险基准费率、浮动费率、赔偿办法、保险条款等)。
  (三)择优选择承保保险公司。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择经营管理规范、有充足偿付能力、服务网点分布广泛,并支持异地理赔服务的承保保险公司。
  (四)实时启动投保。各级成立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推行工作领导机构,开展宣传发动,引导养老机构积极投保,指导各养老机构与承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同时不断总结,建立和完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长效机制。
  四、保险对象和保险范围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全省范围内各市州、县市区的各类开展寄养服务的公办、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覆盖老年人从入住养老机构开始接受服务的全过程,主要保障包括以下方面:
  (一)意外伤残或身故责任。在保险期限内,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的服务对象,因在养老服务机构责任范围内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害或身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养老服务机构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二)意外医疗责任。意外伤害保险责任适用补偿原则,服务对象已经从医疗保险基金或医疗救助资金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付给保险金责任。
  (三)法律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养老服务机构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养老服务机构支付的仲裁或诉讼等相关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给付。
  (四)事故鉴定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而聘请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部门)进行检测、评估(评价)、鉴定,并出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的鉴定报告所发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给付。
  (五)第三者责任。在养老服务机构责任范围内,由于养老服务机构的疏忽过失而给第三者造成人身伤害,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六)骨折或残疾用具费用。服务对象遭受人身伤害事故导致身体骨折或致残,骨折治疗费用和残疾用具费用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七)住院津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的,自服务对象住院发生之日起,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八)紧急救援费用。发生保险事故时,养老服务机构为防止或减少服务对象的人身伤害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给付。
  五、保费资金筹措
  (一)争取财政资金给予保费补贴。各地要积极争取财政专项保费补贴。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中,应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支付责任保险保费。要争取将财政部门给予的保费补贴、公办养老机构的保险费用纳入预算管理,并严格专款专用。
  (二)加大福彩公益资金投入。各级福彩公益金50%以上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中,要统筹考虑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费用补贴。
  (三)养老机构积极筹资参加责任保险。
  (四)鼓励社会、个人资本为养老机构参加责任保险投保或捐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湖南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推行工作领导小组,宏观指导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推行工作,并成立由省民政厅、省老龄办、保险经纪公司等组成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防灾防损办公室,负责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推行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汇总、宣传推广和监督考核等工作。各市州、县市区要成立相应工作推行机构,统筹组织本地区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推行工作的实施,要加强宣传,积极开展相关保险知识的普及培训,建立促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法中的综合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加强协同推进。各级民政、保险监管和老龄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调,积极探索促进养老服务业和保险业深层次合作的有效方式,与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逐步建立有效的养老服务纠纷信息通报制度和定期会商制度,协商解决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总结、完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推行机制。养老服务机构作为责任保险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积极参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遇到问题及时向同级防灾防损办公室反应,对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推行模式和保险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保险公司要定期通报保险行业理赔相关数据及风险管理方面的意见建议,提出养老机构风险管理和安全服务改进措施。
  (三)加强管理服务。各级民政、老龄部门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指导养老机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坚持源头治理,养老机构负责人是安全服务第一责任人,要以落实机构责任为重点,完善风险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最大限度地杜绝重大责任事故发生,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各养老机构要严格遵守保险协议约定,按期支付保险费,不得向入住老年人另行收取责任保险费,严禁截留挪用保险赔偿金。入住老年人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办理赔付手续,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保监局   湖南省老龄办
  2015年9月28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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