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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府函[2015]29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10-26
实施时间: 2015-10-2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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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项目资金的统筹使用
  加快项目预算批复和下达。本级财政支出原则上列入部门预算,专项转移支付在预算批准后60日内下达,一般性转移支付在预算批准后30日内下达。属于先预付后结算的项目,应在规定时限内预下达,预下达比例不低于预算的90%,其余资金下达时间不迟于当年9月30日。需要实行年终清算的项目,待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后,在决算前办理结算或纳入下年度资金抵扣。跨年度实施项目需分年度编制预算,根据开工条件对确需安排项目制定分年度项目建设和资金安排计划,按程序报批后列入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建立项目动态调整机制,已下达的部门预算除必须的运转性项目支出外,1-10月执行进度低于80%的,可由财政部门按照一定比例收回预算统筹,收回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
  二、加强重点科目资金的统筹使用
  重点推进科技、教育、农业、节能环保、医疗卫生等重点科目资金的统筹。属于按标准补助的民生资金,按照规定列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或部门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专项资金数量,按照“一个部门一个专项,没设专项的部门不新设专项”的原则,清理整合各类专项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需要,会商财政部门在规定的专项资金中细化安排具体支出,各具体支出不单独作专项资金列科目。建立专项资金动态调整机制,结合部门事业发展实际需要,对专项资金预算实行“一年一定”,不再固化安排,对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专项资金,按规定及时调整用于其他急需或有条件实施的项目。对于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以下简称PPP项目),在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时给予倾斜支持。
  三、加强部门资金的统筹使用
  推进部门经费统筹管理,结合零基预算要求,健全基本支出定员定额标准体系,除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外,逐步取消项目支出中用于本部门编制内人员经费的支出。规范专项资金设立,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项目一般不设立专项资金。加强对不同专项资金间安排项目的监控,建立专项资金查重机制,已有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其他财政资金原则上可不再安排或减少安排,一般不重复安排支出。对具有一定外部性的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对少数不适合实行基金管理模式的专项资金,应在事前明确补助机制的前提下,事中或事后采取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保险保费补贴、担保补贴等补助方式,防止出现补助机制模糊、补助机制难以落实或套取补助资金等问题。
  四、加强财政存量资金的统筹使用
  从2016年起,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地区,适当压缩对其下年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安排规模。对于年末存量资金占比率高于规定比例或每季度存量资金变动呈增加趋势的地区,相应压缩对其下年转移支付资金安排。部门主管资金(包括主管专项经费、专项资金等)原则上在当年使用完毕,对年度终了仍留存在财政未下达的,原则上收回财政统筹使用,并可按照一定比例核减该部门的下年度预算。如因特殊原因需要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的,结转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已下达到部门的资金,结转金额超过当年项目支出一定比例的,可由财政部门收回统筹。部门自有账户中预算结余资金或预算结转两年以上资金,应在2015年底前清理完毕;确需使用的,原则上应在2015年底前用款,其余资金统一收回统筹。
  五、加强债务资金的统筹使用
  优先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转型为PPP项目,并按规定方式将政府性债务转换为非政府性债务,减轻地方政府的债务压力,腾出资金统筹用于重点民生项目建设。对将存量债务转化为PPP项目积极性较强的地区,在统筹安排债券资金时给予倾斜支持。
  六、加强组织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作为,落实责任,主动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将推进财政资金统筹工作落到实处。加快建立信息定期统计制度,认真分析资金整合、预算执行、财政存量资金等相关情况,及时报送省财政厅等省有关部门。建立从项目申报到财政资金拨付全过程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切实明晰权责。建立健全考核指标体系,对未按规定达到考核指标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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