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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公示出资信息定向抽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工商企字[2015]15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5-5-6
实施时间: 2015-5-6
法规类型: 信息公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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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促进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落实,进一步推动商事制度改革顺利开展,切实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公示出资信息定向抽查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5]58号)要求,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对企业公示出资信息的定向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时间及对象
  (一)抽查时间。
  2015年5月15日至2015年6月20日。
  (二)抽查对象。
  1、2015年4月30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27类行业企业、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除外)。其中2014年3月1日前(不含3月1日)登记设立的企业按1%的比例抽取,3月1日后(含3月1日)登记设立的企业按4%的比例抽取。在2015年已开展的企业即时信息公示情况抽查中以备(含已被)抽查的企业,不作为抽取企业的基数。
  2、结合《非融资性投资担保市场主体专项排查行动工作方案》的安排部署,另外重点抽查一批非融资性投资担保市场主体公示的出资信息。其中2014年3月1日前(不含3月1日)登记设立的非融资性投资担保市场主体按15%的比例抽取,3月1日后(含3月1日)登记设立的非融资性投资担保市场主体按10%的比例抽取。抽取的非融资性投资担保市场主体,不作为前一项抽查抽取企业的基数。
  二、抽查内容
  1、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企业应公示的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2、依照《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2014]166号)的规定,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的应当由企业公示的公司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信息。
  3、企业2014年3月1日前的出资信息,已经由登记机关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进行公示,此次抽查中不再进行核查。
  三、抽查工作组织实施
  (一)任务分工。
  1、省局负责全省企业公示出资信息定向抽查工作的总体部署、名单抽取、相关指导和督促检查;省局随机抽取检查名单时,驻省局纪检组、监察室和企业代表参与监督。
  2、各市州局根据省局安排负责本辖区内企业公示出资信息的抽查工作。
  3、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由属地工商局实施检查。上级工商部门可以直接对本辖区内被抽到的企业进行检查,也可以委托下级工商部门进行检查。
  (二)抽查方式。
  对出资情况的检查,可要求企业提交财务报表、财务账薄、银行进账单等会计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还可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其他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三)抽查结果的处理。
  1、抽查结束后,由实施抽查的工商部门按照规定时限等要求将抽查结果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统一公示,并记载企业名下。
  2、检查发现企业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应当在责令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3、经检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4、检查中发现其他违法线索的,应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5、检查结束后,各市州局要做好总结和检查情况汇总工作,于7月5日前向省局企业处报送抽查工作总结及抽查情况汇总表(附后)。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精心部署。
  各市州局、省局机关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抽查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依法履职。各市州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企业公示出资信息定向抽查工作依法、有序、高效推进。必要时省局将对各市州局抽查结果进行复查复核。
  (二)主动汇报,相互协作。
  各级工商部门要将抽查工作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支持;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并将抽查结果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构建部门联动响应的信用约束机制,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大力宣传,正确引导。
  企业公示出资信息定向抽查工作,涉及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抽查的震慑意义大于检查意义,各市州局、省局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报道,扩大抽查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使广大企业知晓公示出资信息定向抽查的义务和相关权利,使社会公众了解并主动参与企业公示出资信息的监督工作。
  (四)严肃纪律,保守秘密。
  省局确定抽查名单后由各市州局派专人到省局企业处领取。对抽取的企业名单,在对企业实施检查前,各级工商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对外泄露。
  联系人:曾贵初,电  话:0731—85693315
  邮  箱:717564186@
  附件:
  1、企业公示出资信息定向抽查情况汇总表
  2、非融资性投资担保市场主体公示出资信息定向抽查情况汇总表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5月6日

相关附件:
湘工商企字[2015]15号.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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