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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发改办[2015]72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11-4
实施时间: 2015-11-4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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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有关中央驻闽单位:
  为贯彻落实6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大力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公示”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和省政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双公示”工作的重要意义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公开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是打造透明政府和公信政府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手段,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做好“双公示”工作,有利于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发挥公众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双公示”工作影响范围广、涉及领域多、社会关注度高,各部门各地方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将“双公示”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双公示”总体要求,准确把握“双公示”主要原则
  要准确把握“双公示”工作的总体要求。要以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基本出发点,确保公示信息准确、合法、无遗漏。各部门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推进落实,全面梳理并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并在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开。设区市政府工作部门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对行使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进行全面梳理,汇总形成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目录。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也应推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制度。
  要准确把握“双公示”工作的主要原则。一是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各部门归集梳理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外,要向社会全面公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坚持“分级共建,多方公示”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省级网上行政执法平台、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各部门各地区公示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充分利用“信用福建”、设区市信用网站及其他综合性政务门户网站等,不断拓展网上公示渠道,实现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的全面公示。三是坚持“以点带面,以用促建”的原则。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领域或行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进行率先归集、率先公示,在应用过程中健全公示机制、促进信息共享、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三、抓紧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工作评估考核,建立“双公示”工作长效机制
  各部门各地区要落实“双公示”牵头部门和牵头负责人机制。要建立权责清晰的分级负责机制,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部门或地区可直接在本部门或本地区的信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统筹归集本区域的相关信息并开展集中公示。
  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双公示”工作,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将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准确性列为绩效考核指标和依据,并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自查、抽查和督查考核工作。
  各部门各地区要建立“双公示”长效机制。要抓好建章立制工作,研究制定 “双公示”工作办法和实施意见,指导规范本部门内信息归集、管理、共享和公示等相关信息。要建立规范合理的内在动力机制,在履职尽责本职工作的同时推进开展“双公示”工作,并以做好“双公示”工作促进提升本职工作。要建立灵活高效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公示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四、科学把握“双公示”信息的内容和标准,完善信息化支撑系统,建立统一公示窗口和公示方式
  依法公示各部门各地区梳理确定的需公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相关事项。应公示各项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审批部门,以及做出行政许可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应公示各项行政处罚事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救赎渠道,以及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各部门各地区应按照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和落实“双公示”工作的现实需要,加快推进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建设,做好与省级行政执法平台数据对接与报送工作。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采用大数据、移动互联等信息化手段,依法搭建移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平台,构建远程行政决定模式,支持现场许可、现场处罚信息实时传输,实现同步公示,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标准化水平。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员单位要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可通过省级网上行政执法平台将“双公示”信息内容同步推送至“信用福建”及其他综合性政务门户网站。设区市政府工作部门要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公示内容同时推送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设区市信用网站。
  省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对各部门各地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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