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住房公积金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公积金管委会[2015]1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10-14
实施时间: 2015-10-14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98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
  为切实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提高工作效率,防止违规提取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应当确保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依法合规,严格审核,加强监管,提高工作效率,制定必要的提取审核操作规范,提取受理过程中通过信息联网查询审核职工提取资格,提取受理后通过政府部门间协作核查职工申报信息真实性,防止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发生,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权益。
  二、缴存职工应当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以真实的行为和证明材料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提取申请;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违规提取行为提供便利。
  三、凡职工购买本市或外省市自住产权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该所购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交易可以提取一次。如该住房确因职工自住需要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发生交易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并说明情况,市公积金中心应对职工购房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
  四、非沪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的,如其已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除按现行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建立劳动关系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职工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相关证明,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如其尚未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已建立劳动关系但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待其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可办理账户转移手续。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职工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五、市公积金中心在提取审核过程中如对职工提取行为的真实性有疑义的,可要求职工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也可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如发现违规提取行为,应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市公积金中心可按照实际情况制定操作细则。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 穗公积金中心[2 2010/5/27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 沪公积金管[201 2016/11/29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暂行] 2008/8/1
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 建金[2015]150号 2015/10/8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 沪公积金管委会 2024/5/28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6住房公积金年度核定工作有关问题的 京房公积金国管 2006/7/1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5年度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 2015/6/24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 京房公积金发[2 2007/6/14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1年度个人所得税一次性补偿 青岛市地方税务 2011/1/1
关于印发《全国住房公积金2023年年度报告》的通知 建金[2024]37号 2024/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