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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发改商价[2014]1028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9-28
实施时间: 2014-9-2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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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天然气控股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35号)精神, 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整具体安排
  (一)适当提高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省内城市门站价格。在保持增量气省内最高城市门站价格不变的前提下,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省内最高城市门站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4元。
  (二)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不作调整。居民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门站价格此次仍不作调整。方案实施后,我省新增用气城市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按调整后的存量气门站价格政策执行。
  (三)进一步放开进口液化天然气(LNG)气源价格和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需要进入长输管道与国产陆上气和进口管道气混合输送并一起销售的,供需双方可区分气源单独签订购销和运输合同,气源和出厂价格由市场决定,管道运输价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实施时间。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二、省内管输费和配气费等实行降价优惠
  (一)省天然气有限公司、省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和城市燃气公司,要严格执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省内管输费和配气费降价优惠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3]362号)规定,对工业生产企业使用国家长距管输天然气的增量气省内管输费和配气费实行降价优惠,即省内管输费按每立方米0.3元收取;各地燃气公司配气费在每立方米0.5元以上的,均按0.5元收取,下浮不限。
  (二)省内G母站加工费每立方米降价优惠0.1元,按每立方米0.5元执行。
  (三)对省天然气有限公司按增量气价格购进的非常规天燃气,省内管输费按每立方米0.3元执行。
  三、合理安排销售价格
  (一)供我省的“西气东输二线”天然气价格,由各城市燃气公司按此次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调价规定和实际用气结构等,与上游协商后确定。
  “川气东送”天然气,上游与省天然气有限公司结算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1933元。
  (二)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省内城市门站价格提高后,各地要加强成本监审,综合考虑天然气采购成本,兼顾用户承受能力,合理安排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三)各地工业用户用气价格,原则上仍按最高不得突破每立方米3.9元的限价执行。对使用“川气东送”天然气的个别设区市,且工业用气价格已达到最高限价,可实行部分顺价,但上调金额不得超过每立方米0.2元,即最高销售价格每立方米不超过4.1元。
  (四)受此次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调价影响的压缩天然气(G)母站,最高销售价格可适当顺价提高。车用加气子站销售价格是否调整,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决定。但调整后的车用加气子站最高销售价格,不得超过每立方米4.9元。
  (五)各地调整非居民用气价格时,按《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城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指导意见》(赣发改商价字[2014]766号)规定,城市燃气公司配气价格不得超过每立方米0.8元。
  四、工作要求
  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是国家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重大举措,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和各有关方面要高度重视、通力合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一)精心组织方案实施。各地要精心部署、制定实施方案,确保调价方案平稳实施。各地天然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主动与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衔接,加强与用气企业的沟通和协商,争取用户的理解和支持。
  各地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要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城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指导意见》(赣发改商价字[2014]766号)规定,报我委备案。
  (二)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经营企业要做好供需衔接,强化需求侧管理,满足居民生活等重点用气需求,保障市场平稳运行。天然气经营企业要确保市场供应,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不得单方面扣减居民气量或降低居民用气比例,变相提高居民用气价格水平。
  (三)确保出租车等用气行业稳定。对出租车行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已建立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通过调整运价或燃料附加费标准疏导气价调整影响。各地疏导前要虑当地用油、用气车辆成本差异和补贴情况以及经营者承受能力,采取措施缓解气价调整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
  (四)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大天然气价格特别是车用气价格和相关政策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稳定。对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转供过程中擅自提高价格或变相加价,以及加气站搭车涨价、哄抬价格,或停供、限供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五)加强宣传解释,营造好舆论氛围。各地要加强宣传引导,宣传调整非居民用气价格的主要内容和必要性,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确保调价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各地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商品价格管理处)反映。
  201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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